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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2014-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83 证券简称:金地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4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现金红利0.152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44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日

    ●除息日:2014年7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4,471,508,5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715,441,371.52

    元。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税后现金红利0.152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率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持股期限是指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1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44元。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日

    2、除息日:2014年7月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B8*****187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H

    B8*****223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稳健型投资组合

    B8*****977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

    B8*****758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B8*****145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六、非居民企业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代扣代缴完税证明,请最晚于2014年7月10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并传真至公司,原件签章后寄送至公司联系地址。

    如非居民企业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现金红利金额,并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等事项。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商业大楼

    2、联系人:张晓瑜、唐燕

    3、电话:(0755)82039509

    4、传真:(0755)82039900

    八、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6日

    附件:

    股东信息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股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元)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