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40 股票简称:新赛股份 编号:2014-027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4号》”)及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新证监局【2014】8号)的要求,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现将截止本公告日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艾比湖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在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做出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新赛股份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新赛股份股份数量,每达到新赛股份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艾比湖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签订了《艾比湖总公司关于放弃与新赛股份同业竞争及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具体承诺事项为:“…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的特殊利益,损害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与股份公司不发生同业竞争,不与股份公司产生利益冲突;艾比湖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方直接、间接或帮助其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对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形成竞争或者能形成竞争的业务和活动。”
在公司再融资配股时控股股东新疆艾比湖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承诺:“在作为新赛股份股东期间不进行、不增加与新赛股份及其控股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投入;本公司控股企业不进行、不增加与新赛股份及其控股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投入;不与新赛股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若存在与新赛股份构成同业竞争情形,可采取新赛股份确定的有效方式消除同业竞争,并由本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