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30 公告编号:2014-021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及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文件精神,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时、认真地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仔细的自查,现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履行完毕的承诺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 事项 | 承诺原因/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解决同业竞争 | |||
承诺主体名称 | 大丰市东润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 朱文明 | 日本东方工程株式会社 | 日本和华 株式会社 | |
承诺主体类别 |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公司股东 | 公司股东 | |
承诺时间 | 2008年2月16日 | 2007年3月16日《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2008年7月25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补充协议》 | 2007年 3月16日 | ||
承诺内容 | 对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或已经进行生产开发的产品、经营的业务以及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承诺方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生产、开发任何对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直接竞争的同类产品,亦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企业、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承诺方也保证不利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正当权益。同时承诺方将促使承诺方全资拥有或其拥有50%股权以上或相对控制的下属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 在投资方面:本公司可继续在中国以任何方式进行投资以从事热处理设备销售和热处理加工业务;除“本协议生效之前,日本东方已与本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营企业”且“合营企业为本公司所控股”的情形外,日本东方不得以直接投资、委托投资、受托经营等任何方式在中国从事热处理设备销售和热处理加工业务。 在知识产权的转让方面,除非受让方明确承诺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由其承继日本东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否则日本东方不得向其他自然人、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转让或许可使用与研发、生产和销售热处理设备以及从事热处理加工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 | 在日本国市场上,日本和华可销售自有产品,公司不得销售自有产品;日本和华不得向除日本国的世界任何市场销售自有产品,公司则可自由销售自有产品。 | ||
承诺期限 | 长期有效 | ||||
履行 情况 | 截至目前承诺履行情况 | 严格履行 | |||
预计能否如期履行 | 能如期履行 | ||||
超期未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二、关于股东回报规划的承诺
承诺 事项 | 承诺类型 | 股东回报承诺 |
承诺主体名称 |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承诺主体类别 | 上市公司本身 | |
承诺时间 | 2012年7月9日 | |
承诺内容 | 3、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 |
承诺期限 | 2012年至2014年 | |
履行 情况 | 截至目前承诺履行情况 | 严格履行 |
预计能否如期履行 | 能如期履行 | |
超期未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三、股份锁定的承诺
承诺 事项 | 承诺原因/类型 | 任职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
承诺主体名称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承诺主体类别 | 公司关联自然人 | |
承诺时间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任职之日 | |
承诺内容 | 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 |
承诺期限 | 任职之日起至离职后十八个月内 | |
履行 情况 | 截至目前承诺履行情况 | 严格履行 |
预计能否如期履行 | 能如期履行 | |
超期未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四、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4号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将继续关注并检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