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682 股票简称:南京新百 公告编号:临2014-049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90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4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5832.1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派现总额为3583.22万元(含税)。
4、扣税情况说明:
(1)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0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发行人未明确持有人的除外)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发行人未明确持有人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股权托管中心南京证券有限公司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12楼(董办及证券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25-84761642
联系传真:025-84761696
邮政编码:210005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