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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4-048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 [2014]4 号)的文件精神,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相关承诺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及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如下:

      1、本公司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未来金莱特若出现离职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金莱特股份,本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2)《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其中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公司将以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田畴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①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7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②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离任后半年内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③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同时通过直接持有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郑重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申报离任一年半内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④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项承诺。(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9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⑤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金莱特若出现离职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金莱特股份,本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2)《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承诺将督促金莱特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金莱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相关决议中投赞成票。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在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承诺将在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在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7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4)《关于持股意向透明度的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上市后第4年及第5年每年减持股份总数(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为金莱特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1%-3%。若单次减持数量大于100万股(包括100万股),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若单次减持数量小于100万股,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减持。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9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5)《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金莱特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6)《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金莱特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以及金莱特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金莱特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金莱特支付任何对价;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金莱特需要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以及金莱特因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金莱特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金莱特支付任何对价。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7)《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本人将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及公司可能于未来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时予以修订或颁布之其他有关制度,以公司的利益为第一考量,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当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时,本人将通过自身合法权利促使公司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不可避免之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则由本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将关联交易所获利益无条件支付给公司。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8)《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本人从未受到过影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本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①除金莱特、向日葵投资之外,不存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在今后亦不会通过本人或本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和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合营、联营、承包、租赁经营或其他拥有股份、权益方式)从事对金莱特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②如有此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金莱特所有;如果本人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金莱特构成竞争的情况,金莱特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本人给予金莱特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及正常交易原则的基础上确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金莱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小荣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①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7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②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9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③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金莱特若出现离职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金莱特股份,本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2)《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承诺将督促金莱特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金莱特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金莱特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4)《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金莱特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以及金莱特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金莱特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金莱特支付任何对价;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金莱特需要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以及金莱特因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金莱特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金莱特支付任何对价。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5)《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本人将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及公司可能于未来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时予以修订或颁布之其他有关制度,以公司的利益为第一考量,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当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时,本人将通过自身合法权利促使公司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不可避免之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则由本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将关联交易所获利益无条件支付给公司。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6)《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①除金莱特、向日葵投资之外,不存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在今后亦不会通过本人或本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和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合营、联营、承包、租赁经营或其他拥有股份、权益方式)从事对金莱特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②如有此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金莱特所有;如果本人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金莱特构成竞争的情况,金莱特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本人给予金莱特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及正常交易原则的基础上确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金莱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4、公司法人股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①法人股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7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②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之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5、公司股东上海星杉梧桐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蔡婉婷、刘健承诺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5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6、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刘德祥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①本人作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郑重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申报离任一年半内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②本人作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项承诺。(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9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2)《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金莱特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在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承诺将在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7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4)《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金莱特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5)《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本人从未受到过影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本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7、持股5%以上股东、原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蒋光勇承诺履行情况如下(蒋光勇先生已于2014年5月24日离任,但仍需继续履行承诺,直至承诺期满):

      (1)《股份锁定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7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4年11月23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③“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5年11月23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④“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项承诺。(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9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2)《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在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承诺将在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4年5月24日(因离任而承诺期满)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4)《关于持股意向透明度的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上市后第4年及第5年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为50万-100万股。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减持。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9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5)《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金莱特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6)《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本人将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及公司可能于未来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时予以修订或颁布之其他有关制度,以公司的利益为第一考量,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当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时,本人将通过自身合法权利促使公司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不可避免之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则由本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将关联交易所获利益无条件支付给公司。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7)《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本人从未受到过影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本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8、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承诺履行情况如下(洪健敏女士已于2014年3月25日离任,但仍需继续履行承诺,直至承诺期满):

      (1)《股份锁定承诺》

      ①本人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5年9月24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项承诺。(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9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2)《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4年3月25日(因离任而承诺期满)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4)《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金莱特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5)《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本人从未受到过影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本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9、原公司监事陈振海承诺履行情况如下(陈振海先生已于2014年5月24日离任,但仍需继续履行承诺,直至承诺期满):

      (1)《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5年11月23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本人从未受到过影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本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10、原公司监事黄小江承诺履行情况如下(黄小江先生已于2014年4月1日离任,但仍需继续履行承诺,直至承诺期满):

      (1)《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5年9月30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本人从未受到过影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本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11、公司独立董事曾宪纲、沈健、陈咏梅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金莱特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在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承诺将在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7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3)《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本人应得的津贴由金莱特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4)《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本人从未受到过影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本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12、原公司独立董事张海坚承诺履行情况如下(张海坚先生已于2014年4月22日离任,但仍需继续履行承诺,直至承诺期满):

      (1)《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在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承诺将在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4年4月22日(因离任而承诺期满)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3)《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本人应得的津贴由金莱特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4)《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本人从未受到过影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本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13、公司监事杨元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本人从未受到过影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本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