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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公司风险管理有章可循
    2014-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姚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昨日正式发布实施《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原则,对基金公司构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指引》共五章四十三条,从主要内容看,厘清了基金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强化全员风险管理;明确风险管理主要环节,明晰“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结合当前资产管理环境,突出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以指导为原则,抓大放小,给基金公司预留了较为灵活的空间。

      基金管理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均需按照《指引》规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指引》自上而下梳理了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公司管理层下设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委员会、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各业务部门、各级员工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同时特别强调了全员风险管理理念,提出员工是其岗位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并负责具体风险管理职责的实施。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是相应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指引》将风险管理的环节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报告和监控及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价。并要求公司定期评价风险管理体系,对风险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检查、评估和修正,根据检验结果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新业务的开展进行调整、补充、完善或重建。

      结合当前资产管理环境,《指引》重点归纳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及子公司管控风险,明确了这些风险的定义、控制目标及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

      由于当前基金子公司业务剧增,且多为非传统基金业务,《指引》还特别单列了子公司管控风险,即由于子公司违法违规或重大经营风险,造成母公司财产、声誉等受到损失和影响的风险,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相适应,再次强调了公司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负有一定的总体指导职责。

      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给基金公司留有自主空间,《指引》坚持以指导为原则,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设计、风险的分类等方面均预留给市场机构足够弹性和灵活性。

      如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是否下设委员会、委员会的名称,风险管理职能是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等,均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其他如风险管理配套系统的选择、对公司配置的风控人员占公司人数的比例等均不做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