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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常发股份 证券代码:002413 公告编号: 2014-018

      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通知)文件精神,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于2014年2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2)。

      现我公司再次按照监管指引的要求进行了自查,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公司和相关主体均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如下:

      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公司股东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朝阳柴油机有限公司分别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常发股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常发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如出售与常发股份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常发股份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公司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常发股份的条件与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向任何独立第三人提供的条件相当。

      承诺时间:2008年7月25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