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2014-040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收到公司总经理许建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2013年11月6日,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与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王玲玲以及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以及《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许建平先生将按股东单位的安排调整工作,并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许建平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许建平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后,不再担任公司的其他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许建平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2014-041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2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 0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新丰路176~178号公司本部一楼多功能厅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 | 14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68,319,413 |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51.284% |
|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18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43,743 |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85% |
本次出席和参与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合计为3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合计为268,763,1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1.369%。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表决方式、主持情况:
1、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会议召集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王玲玲女士。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1、《关于公司与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签署<关于SINOPRIMA INVESTMENTS & MANUFACTURING SA(PRORIETARY)LIMITED之债权收购暨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
| 同意股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 268,761,556 | 100.00% | 1,600 | 0 | 0 | 0 | 是 |
本议案的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 投票区段 | 同意票数 | 该区段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该区段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该区段弃权比例 |
| 持股5%以下(不含5%) | 73,823,513 | 100.00% | 1,600 | 0 | 0 | 0 |
| 持股5%以上(含5%) | 194,938,043 | 100.00% | 0 | 0 | 0 | 0 |
议案2、《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屈中标为公司独立董事。
| 同意股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 268,747,413 | 99.99% | 1,600 | 0 | 14,143 | 0.01% | 是 |
本议案的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 投票区段 | 同意票数 | 该区段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该区段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该区段弃权比例 |
| 持股5%以下(不含5%) | 73,809,370 | 99.98% | 1,600 | 0 | 14,143 | 0.02% |
| 持股5%以上(含5%) | 194,938,043 | 100.00% | 0 | 0 | 0 | 0 |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所事务所。
2、见证律师:曾招文律师和黄晓晶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现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