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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52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6月27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6月26日-2014年6月 27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年6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14年6月26日下午3:00 至 2014年6月2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先生。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57,02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所持股份数56,9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所持股份数10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王志宏律师及陈桂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本议案回避了表决。

      同意2,217,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200,000股,网络投票17,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反对85,0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85,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17,000股、反对85,000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6.31%。

      (二) 《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6,942,000股,其中现场投票56,925,000股,网络投票17,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85,0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85,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17,000股、反对85,000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89%。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三)《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6,942,000股,其中现场投票56,925,000股,网络投票17,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85,0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85,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17,000股、反对85,000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王志宏律师及陈桂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的委托,指派王志宏、陈桂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猛狮科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猛狮科技董事会根据2014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猛狮科技董事会已于2014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2014年6月26日,猛狮科技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26日下午3:00至2014年6月2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14:3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乐伍先生主持。

      猛狮科技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猛狮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2014年6月24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猛狮科技股东,该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692.5000万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53.625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猛狮科技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10.2000万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0.0961%。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猛狮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21.7000万股,其中现场投票220.0000万股,网络投票1.7000万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76%;反对8.5000万股,其中现场投票0万股,网络投票8.5000万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24%;弃权0万股,其中现场投票0万股,网络投票0万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其中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1.7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76%;反对8.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6924%;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694.2000万股,其中现场投票5,692.5000万股,网络投票1.7000万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9%;反对8.5000万股,其中现场投票0万股,网络投票8.5000万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0万股,其中现场投票0万股,网络投票0万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1.7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76%;反对8.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491%;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3、《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694.2000万股,其中现场投票5,692.5000万股,网络投票1.7000万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9%;反对8.5000万股,其中现场投票0万股,网络投票8.5000万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0万股,其中现场投票0万股,网络投票0万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1.7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76%;反对8.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491%;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王志宏

      负责人:程 秉 签字律师: 陈桂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