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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16 证券简称:江淮动力 公告编号:2014-041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同意将现存放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的2011年1月配股募集资金项目“新建年产6万台非道路用节能环保型多缸柴油机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7329810182100003351)余额,转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进行专户存储,并注销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原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7329810182100003351)。

      为规范上述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001073600050244792,该专户仅用于新建年产6万台非道路用节能环保型多缸柴油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除上述专户余额外,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部分募集资金,视为专户资金管理。公司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在银行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及其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学群、吴敬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816 证券简称:江淮动力 公告编号:2014-042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6月27日上午9:30召开

      2、召开地点: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东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尔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588,660,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18,803,318股的41.4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对盐城市江动汽油机制造有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660,65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35,65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660,65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35,65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660,65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35,65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艺、李金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816 证券简称:江淮动力 公告编号:2014-043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201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的要求,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正在履行,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承诺及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