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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修订或给股权众筹留下空间
    2014-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修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法律条款从信息披露到事中、事后监管,都将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对涉事公司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记者 周鹏峰 宋薇萍 ○编辑 梁伟 秦风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昨日透露,在本次《证券法》修订当中,希望给股权众筹留下一定的法律空间,她认为网络借贷和众筹资金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吴晓灵是在出席首届新金融联盟峰会时作出如上表述的。她指出,修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法律条款从信息披露到事中、事后监管,都将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对公司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另外,吴晓灵说,证券的定义必须扩展,“不扩展,不能为各种金融创新提供法律依据”。而扩展将遵循以下思路:“先给一定的定义性的规定,再对成熟的有共识性的产品给予一定外延型的例举”。同时,由于证券种类非常多,一些虽属证券范围的特殊品种,将来也会有特殊法来规制它,如证券投资基金法。

      值得注意的是,吴晓灵说,未来网络借贷和众筹资金的融资量不会高于传统金融,但服务的人群会有极大的扩展空间。

      “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应该说股权的众筹有它广阔的发展前景。”吴晓灵说。

      吴晓灵还对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提出多个监管建议。首先她认为,纯信息平台应该是P2P和众筹监管的基本底线。

      “现在很多P2P公司最大的风险点就在于有资金池,而且资金池的资金这个平台是可以动用的,现在有很多想自己健康、稳健发展的P2P公司主动提出来要把资金存在第三方,由第三方平台对其资金进行监督,我想这是防止风险非常好的措施。但它仅是防止卷款逃跑的风险,不能很好地控制出借人的风险,真正要控制出借人的风险,还有赖于征信社会的建立。”吴晓灵说。

      其次,她认为小额分散是对投资人保护的重要方法。据称,国外P2P和众筹对投资人都有投资金额不能够超过其可支配财产一定比例的要求,这样一旦投资失败,也不会受到更大的损失。但我们国家的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很难知道一个人的真实财产总额。

      因而,吴晓灵认为,从法规及平台的规则上说,可以规定一定的财产比例,但从现实上来说,规定一个额度比较小的绝对额来说,可能更安全一些。

      “财产比例金额可适当扩大,但也应该有封顶的金额,财产比例在国外可能占整个财产的5%,或百分之几,有些人就说这样的话我的金额太小了,所以希望在指定财产比例的时候能够高一些,但我认为从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还是应该有一个封顶的绝对额度。”吴晓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