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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临2014-029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5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52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0.0495元;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等,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4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5月6日召开的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总股本642,898,3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5,359,409.14元。具体如下: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4,176.40万元,2013年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合并)88,034.27万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5,241.99万元。2013年期末资本公积余额(合并)67,584.54万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66,869.72万元。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提议公司以2013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

      三、 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2013年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225元。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等,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5元,其现金红利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0495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A座10-11层

      联系部门: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电话:010-82733988 传真:010-82733666 邮政编码:100192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2013年度报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