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莎普爱思 股票代码:603168
(浙江省平湖市城北路甪棉巾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 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普爱思”、“本公司”或 “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德康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10%,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若本人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为公司董事,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王泉平、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公司)将减持所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至多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票。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正国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将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量范围,且第一年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公司股票的50%,第二年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公司股票的100%,在该期限内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中所述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作出了承诺。本预案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调整),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②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直至:
①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
②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③ 公司在本年度回购股票的累计款项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及时办理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直至:
①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
②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或
④ 控股股东在本年度增持股票的累计款项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直至:
①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
②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或
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年度增持股票的累计款项达到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30%。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公司回购股份的承诺
公司对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股票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90日内,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及股东承诺中所述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承诺:如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保荐机构制作、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意向
1、陈德康: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10%,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公司股票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王泉平、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人(公司)将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公司)将减持所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至多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票。
3、胡正国: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量范围内进行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东承诺中所指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 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控股股东承诺
① 若违反本人对公司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及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② 如违反本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承诺及本人对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③ 关于公司未履行有关承诺的承诺
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若公司未履行其作出的增持承诺,在本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其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本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若本人违反此项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3、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正国承诺
若违反本人上述对公司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违反本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对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意向的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4、公司股东王泉平、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若违反本人(公司)对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公司)同意将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5、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七、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8,224.8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51%。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出现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良好、主要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稳定、主要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不会导致公司2014年上半年净利润相比上年同期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6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354号文批准。证券简称“莎普爱思”,股票代码“603168”。本次发行的1,635万股中,1,633.6071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4年7月2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 年7月2日
3、股票简称:莎普爱思
4、股票代码:603168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6,535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635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共1,635万股,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1,471.50万股股份均无锁定安排;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163.50万股股份中,无锁定安排的股份为162.1071万股;有自愿锁定安排的股份为1.3929万股,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公开发行的1,635万股中,无锁定安排的股份合计1,633.6071万股,有自愿锁定安排的股份合计1.3929万股。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Zhejiang Shapuaisi Pharmaceutical Co., Ltd.
3、注册资本:4,900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陈德康
5、变更设立日期 :2008年12月15日
6、住所:浙江省平湖市城北路甪棉巾桥
7、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滴眼剂、大容量注射剂、口服溶液剂、片剂(含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栓剂、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干混悬剂(含头孢菌素类)、原料药(苄达赖氨酸、甘草酸二铵、甲磺酸帕珠沙星)、冲洗剂的生产(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从事滴眼剂、大容量注射剂、冲洗剂的生产(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胶囊剂、片剂、颗粒剂类保健食品生产(过渡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通知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0日);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限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印刷部经营)。一般经营项目: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除危险品)。
8、主营业务:滴眼液与大输液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预防、治疗白内障的莎普爱思滴眼液等系列眼科药品,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乳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等大输液制剂。
9、所属行业:医药制造业
10、电话 :0573-85021168
11、传真: 0573-85021168
12、电子邮箱:spasdm@zjspas.com
13、董事会秘书:吴建国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姓名 | 任职情况 | 任职起止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万股) | 持有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万元) |
陈德康 | 董事长 | 2011.12.20-2014.12.19 | 2,510.76 | 38.42% | - |
王友昆 | 董事、总经理 | 2011.12.20-2014.12.19 | - | - | - |
胡正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1.12.20-2014.12.19 | 267.54 | 4.09% | - |
王春燕 | 董事 | 2011.12.20-2014.12.19 | - | - | - |
汪为民 | 董事 | 2011.12.20-2014.12.19 | - | - | - |
姚洁青 | 董事 | 2011.12.20-2014.12.19 | - | - | - |
濮文斌 | 独立董事 | 2011.12.20-2014.12.19 | - | - | - |
王虎根 | 独立董事 | 2011.12.20-2014.12.19 | - | - | - |
赵苏靖 | 独立董事 | 2011.12.20-2014.12.19 | - | - | - |
徐君燕 | 监事 | 2011.12.20-2014.12.19 | - | - | - |
缪跃英 | 监事 | 2011.12.20-2014.12.19 | - | - | - |
徐洪胜 | 监事 | 2012.07.18-2014.12.19 | - | - | - |
吴建国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11.12.20-2014.12.19 | - | - | - |
陈伟平 | 副总经理 | 2011.12.20-2014.12.19 | - | - | - |
张群言 | 财务总监 | 2011.12.20-2014.12.19 | - | - | -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陈德康先生,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51.24%的股权。
陈德康先生,195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经济师。曾任平湖制药厂供销科科长,浙江平湖制药厂厂长、董事长兼厂长,浙江平湖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江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嘉兴市医药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平湖市药学会副理事长、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莎普爱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德康先生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4,9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635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结构 | 发行后股本结构 | |||
股数 (万股) | 比例 | 股数 (万股) | 比例 | 锁定限制及期限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陈德康 | 2,510.76 | 51.24% | 2,510.76 | 38.4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王泉平 | 1,141.70 | 23.30% | 1,141.70 | 17.4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980.00 | 20.00% | 980.00 | 15.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胡正国 | 267.54 | 5.46% | 267.54 | 4.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本次网下发行社会公众股(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39 | 0.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小计 | 4,900.00 | 100% | 4,901.39 | 75.00%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本次网下发行社会公众股 | — | — | 162.11 | 2.48% | 无 |
本次网上发行社会公众股 | 1,471.50 | 22.52% | 无 | ||
小计 | 1,633.61 | 25.00% | |||
合计 | 4,900.00 | 100% | 6,535.00 | 100% |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和非国有控股企业,不存在需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履行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13,534名,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 | 持有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1 | 陈德康 | 25,107,600 | 38.420199% |
2 | 王泉平 | 11,417,000 | 17.470543% |
3 | 上海景兴 | 9,800,000 | 14.996174% |
4 | 胡正国 | 2,675,400 | 4.093956% |
5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 21,499 | 0.032898%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 | 20,793 | 0.031818%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 15,939 | 0.024390%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001 | 0.015304% |
9 |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等106名持有9,892股的股东 | 9,892 | 0.015137% |
注: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等106名股东各持有9,892股,并列为莎普爱思发行后第九大股东,详细情况请见《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635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1.8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163.50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1,471.50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5,724.7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6月2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天健验[2014]128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 项目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
1 | 承销费用 | 3,080.000 |
2 | 保荐费用 | 900.000 |
3 | 审计费用 | 454.000 |
4 | 律师费用 | 267.120 |
5 | 信息披露费用 | 308.000 |
6 | 发行手续费用 | 41.435 |
费用合计 | 5,050.555 |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3.09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30,674.195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10元(以经审计的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1.56元(以公司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14.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3年度经申报会计师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1年、2012年及2013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4】4959号《审阅报告》。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4年3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
合并 | 母公司 | 合并/母公司 | |
流动资产 | 32,735.61 | 30,644.05 | 31,501.17 |
非流动资产 | 30,151.58 | 32,291.63 | 28,255.37 |
总资产 | 62,887.19 | 62,935.67 | 59,756.55 |
流动负债 | 20,194.54 | 20,194.54 | 17,525.84 |
非流动负债 | 6,900.00 | 6,900.00 | 6,900.00 |
总负债 | 27,094.54 | 27,094.54 | 24,425.84 |
所有者权益 | 35,792.65 | 35,841.14 | 35,330.70 |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4年1-3月 | 2013年1-3月 | ||
合并 | 母公司 | 合并/母公司 | |
营业收入 | 18,224.86 | 18,224.86 | 14,875.99 |
减:营业成本 | 5,290.98 | 5,290.98 | 4,671.02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280.62 | 280.62 | 206.54 |
销售费用 | 7,210.14 | 7,210.14 | 6,385.73 |
管理费用 | 1,035.89 | 1,029.62 | 763.48 |
财务费用 | 244.15 | 244.96 | 111.04 |
资产减值损失 | 25.89 | 25.89 | 43.60 |
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4,137.18 | 4,142.63 | 2,694.58 |
加:营业外收入 | 313.78 | 356.81 | 28.85 |
减:营业外支出 | 545.67 | 545.67 | 25.53 |
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3,905.29 | 3,953.77 | 2,697.90 |
减:所得税费用 | 601.34 | 601.34 | 414.93 |
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3,303.95 | 3,352.43 | 2,282.9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303.95 | - | 2,282.9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487.70 | - | 2,266.94 |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4年1-3月 | 2013年1-3月 | ||
合并 | 母公司 | 合并/母公司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124.82 | 3,113.52 | 840.27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18.66 | -3,698.93 | -2,079.31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57.53 | -1,257.53 | -2,464.25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48.62 | -1,842.94 | -3,703.30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0,568.02 | 10,568.02 | 9,175.73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0,816.65 | 8,725.08 | 5,472.43 |
二、对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情况的简要说明
2014年第一季度,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出现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良好、主要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稳定、主要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主要资产项目
2014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为32,735.61万元,较2013年12月31增长3.92%;公司非流动资产为30,151.58万元,较2013年12月31日增长了6.71%。
2、主要负债项目
2014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为20,194.54万元,较2013年12月31日增长15.23%,流动负债的增长主要为应付股利;非流动负债未发生变化。
(三)2014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不会导致公司2014年上半年净利润相比上年同期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三家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35号3层
联系电话: 021-50934085
传真号码:021-50934068
保荐代表人:王新强、王保平
联系人:王新强、王保平、李懿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7月1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