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7 股票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4-34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发行人全体董事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声明
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发行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摘要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备查文件。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85,287,900股,公司已于2014年6月23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本次发行前,浩物机电持有发行人14.61%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浩物机电持有上市公司30.74%股权,触发了要约收购浩物股份的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由于本次发行前后,浩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没有发生改变,浩物机电已承诺所认购的浩物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浩物机电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发行人于2014年6月3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浩物机电豁免要约收购事宜,并于2014年6月19日召开股东大会,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已就浩物机电免于提交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于2014年6月20日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上述股份将于2014年7月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首日(2014年7月2日),发行人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2013年5月30日发行人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对象分别为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机电”)和吉隆鼎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孚投资”)。两家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已于2013年3月27日分别签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由于鼎孚投资未在股份认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认购资金,构成违约。公司股东大会已于2014年6月19日审议通过《关于对吉隆鼎孚投资有限公司放弃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违约责任追究处置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妥善处理违约方鼎孚投资违约责任的相关事宜。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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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3年3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由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故关联董事回避了有关本次发行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也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3年5月6日,天津市国资委以津国资产权(2013)50号文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201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由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故关联股东回避了本次发行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
本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于2014年5月30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本次发行申请于2013年6月21日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于2013年7月2日获得受理,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审核工作会议审议无条件通过,并于2013年12月16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证监许可[2013]1573号)。
3、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浩物机电1位特定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52059214140)。鼎孚投资未缴纳认购资金。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6月3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195号《验资报告》。经验证,截至2014年5月30日下午17:00分,国泰君安指定的股东缴存股款的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452059214140账号已收到资金总额人民币400,000,251.00元(大写:肆亿零贰佰伍拾壹元整)。
2014年6月3日,国泰君安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浩物股份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6月4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 00020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4年6月4日止,浩物股份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400,000,251.00元(大写:肆亿零贰佰伍拾壹元整),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265,287.90元(大写:壹仟贰佰贰拾陆万伍仟贰佰捌拾柒元玖角整),浩物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7,734,963.10元(大写:叁亿捌仟柒佰柒拾叁万肆仟玖佰陆拾叁元壹角整),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85,287,900.00元(大写:捌仟伍佰贰拾捌万柒仟玖佰元整),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02,447,063.10元(大写:叁亿零贰佰肆拾肆万柒仟零陆拾叁元壹角整)。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4、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已于2014年6月23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发行概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85,287,900股。
4、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69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4.69元/股,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5、募集资金量
浩物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400,000,251.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265,287.90元,浩物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7,734,963.10元。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1、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85,287,900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127,931,900股;发行对象总数为1名,不超过10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要求。
本次发行通过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进行,特定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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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浩物机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54号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晓轩
经营范围:汽车、机械、电子设备、摩托车、汽车配件、金属材料、摩托车、化工轻工材料(不含易毒品、危险品)、汽车装俱、农用机械、机电产品、五金矿产、木材批发兼零售、代购、代销;商品信息咨询(生产资料)、机械设备租赁、为企业及家庭提供劳务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煤炭批发经营;焦炭、纺织原料批发兼零售;仓储(危险品除外);装卸搬运;自有房屋租赁;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服务(金融资产除外);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牛肉、羊肉)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汽车维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与信息的技术及产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文化办公用机械零售兼批发(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限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认购数量:85,287,900股
限售期:36个月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浩物机电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浩物机电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如下:
1)资金拆借
控股股东浩物机电向公司免息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免息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为2012年11月28日-2014年11月27日。
控股股东浩物机电向公司免息提供人民币3,828万元免息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为2013年02月22日-2015年02月21日。
2)采购商品
2013年度,公司向浩物机电关联方天津浩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瑞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昌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按照评估定价采购固定资产共计1,090,000.00元。
3)租赁
2013年度,公司向浩物机电关联方内江市浩鹏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综合楼,将免付的租金计入资本公积1,248,994.80元。公司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向浩物机电关联方浩鹏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将免付的租金计入资本公积1,901,040.00元。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控股股东浩物机电于2013年9月9日承诺:控股股东承诺最迟在下属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翔投资”)名下“曲轴生产线”项目整体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厂房权属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提议将控股股东所持有的鹏翔投资100%的股权以公允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如公司届时自筹资金不足以支付前述股权转让款,控股股东承诺将鹏翔投资委托给公司管理,由公司实际运营相关“曲轴生产线”项目。待公司收购资金准备完毕后即可提议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有的鹏翔投资100%股权。控股股东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履行股权转让程序,依法与本公司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保荐代表人:洪华忠、胡耀飞
项目协办人:蒋薇
项目组成员:陈轶劭、谢晶欣、桑仁兆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传真:021-38670666
2、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签字律师:范利亚、李奥利
联系电话:010-66575888
联系传真:010-52682999
3、审计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负责人:梁春
签字会计师:何凌峰、欧朝晖
联系电话:020-38730378
联系传真:020-38730375
4、验资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负责人:梁春
签字会计师:何凌峰、欧朝晖
联系电话:020-38730378
联系传真:020-38730375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4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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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包括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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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85,287,900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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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及总资产规模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偿债能力进一步提高,资产负债结构更趋稳健,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3、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发行新增85,287,900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如下表所示(发行后数据为模拟测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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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13年度和2014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3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汽车发动机曲轴的生产和销售。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收入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仍为汽车发动机曲轴的生产与销售。
5、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浩物机电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国资委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实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持公司治理效率,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6、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公司暂无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7、本次发行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及新的关联交易。
8、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9、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能够得到有效降低,从而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筹资能力。
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
发行人2011年、2012年及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华审字[2012]182号、大华审字[2013]003307号和大华审字[2014]00238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14年1至3月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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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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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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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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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本次发行拟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有助于改善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处于资产负债率高位运行的状况,营运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2011年发行人实施了破产重整计划,引入新控股股东浩物机电,大部分债务得到了清偿,发行人由资不抵债变为净资产为正,但仍存在较高的财务风险。截至2014年3月31日,发行人总资产为52,714.01万元,净资产为12,478.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6.33%,流动比率为1.06,速动比率为0.84。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人2014年3月31日合并报表财务数据和募集资金净额测算,发行人总资产及净资产将分别增加至91,487.50万元及51,252.36万元,资产规模大幅增长有助于提升发行人未来风险抵御能力;资产负债率下降至43.98%,处于相对合理水平,从而大幅降低了发行人财务风险;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将分别上升至2.26和2.04,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大幅提升,有利于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经营。
2、有助于发行人解决子公司逾期债务问题
破产重整后发行人业务经营正常,盈利能力较破产重整前有显著提升,但由于发行人资金有限,无法在确保正常经营性资金周转的同时清偿逾期债务及担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拟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解决子公司历史遗留的逾期债务问题,从而改善其银行资信情况,拓宽上市公司未来融资渠道。
3、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生产经营能力
发行人通过破产重整处置了长期亏损及盈利能力较弱的资产,保留汽车发动机曲轴业务继续经营。根据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发行人拟收购控股股东下属企业鹏翔投资正在投资建设的“曲轴生产线”项目相关的所有资产,并将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将业务重心逐步转移至轿车和轻型曲轴。由于汽车发动机曲轴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需要投入大规模资金用于生产线升级改造及工艺技术改进,鉴于发行人目前汽车发动机曲轴生产线自动化程度相对较低,部分生产设备陈旧,无法大规模量产精细化程度要求较高的轿车曲轴以及其他高附加值产品,因此发行人亟需大量资金用于曲轴生产线更新换代,提高机器设备技术水平和自动化程度,从而提升其轿车曲轴和轻型曲轴的产能。
“曲轴生产线”项目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金额为7.2亿元,其中工程建设约3.3亿元,设备购置及安装约3.9亿元。发行人收购鹏翔投资前期建设的“曲轴生产线”项目的相关资产、权益后,还将购置生产设备并安装调试投入运营,后续资金的需求量很大。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供与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相匹配的资金,从而有利于发行人优化业务产品结构,提升其生产经营能力。
4、有利于优化发行人股权结构
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控股股东浩物机电持股比例仅为14.61%。发行人股权相对分散可能会降低发行人经营决策效率,同时股权结构稳定性相对较差,从而可能影响发行人未来经营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控股股东浩物机电出资约4亿现金认购发行人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将由原先的14.61%增加至30.74%,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将有所加强,从而有利于优化发行人股权结构,确保未来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相关措施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人、开户银行和公司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股票的定价和分配过程合规,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对于本次发行后涉及的浩物机电豁免要约收购事项已履行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公司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部分认购人未按照相关认购协议的约定履行认购义务不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合法性。”
七、保荐机构上市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八、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85,287,900股的股份,公司已于2014年6月23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7月2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即2014年7月2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九、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甜城大道方向光电科技园
电话:0832-2202731
传真:0832-2202720
联系人: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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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 指 | 本次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浩物机电发行85,287,900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保荐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 | 指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价格 (元/股) | 配售股数(股) | 配售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浩物机电 | 4.69 | 85,287,900 | 400,000,251.00 | 36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万股) |
1 |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5,352.81 | 14.61% | 5,352.81 |
2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信成长2013-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其他 | 372.97 | 1.02% | - |
3 | 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 | 国有法人 | 349.82 | 0.95% | - |
4 | 胡尚书 | 境内自然人 | 237.00 | 0.64% | - |
5 | 刘润杰 | 境内自然人 | 201.09 | 0.55% | - |
6 | 天津渤海国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00.00 | 0.55% | - |
7 | 于晶 | 境内自然人 | 194.56 | 0.53% | - |
8 | 宋继焕 | 境内自然人 | 179.66 | 0.49% | - |
9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国有法人 | 164.74 | 0.45% | - |
10 | 浙江金穗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62.87 | 0.44%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 性质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 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万股) |
1 |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3,881.60 | 30.74% | 13,881.60 |
2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新股信贷资产1 | 其他 | 1,282.00 | 2.84% | - |
3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49.91 | 1.22% | - |
4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信成长2013-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其他 | 372.97 | 0.83% | - |
5 | 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 | 国有法人 | 349.82 | 0.77% | - |
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25.93 | 0.72% | - |
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49.29 | 0.55% | - |
8 | 天津渤海国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00.00 | 0.44% | - |
9 | 于晶 | 境内自然人 | 194.56 | 0.43% | - |
10 | 宋继焕 | 境内自然人 | 179.66 | 0.40% |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 | 本次发行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53,530,573 | 14.61% | 85,287,900 | 138,818,473 | 30.74%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12,802,683 | 85.39% | - | 312,802,683 | 69.26% |
股份总额 | 366,333,256 | 100.00% | 85,287,900 | 451,621,156 | 100.00%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2014年1-3月/2014年3月31日 | 2013年/2013年12月31日 | 2014年1-3月/2014年3月31日 | 2013年/2013年12月31日 | |
每股收益(元/股) | 0.01 | 0.15 | 0.01 | 0.12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0.34 | 0.33 | 1.13 | 1.12 |
项目 | 2014年3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527,140,056.92 | 515,774,395.66 | 592,897,488.76 | 472,297,884.77 |
负债总额 | 402,351,459.15 | 395,808,083.51 | 535,454,999.21 | 464,365,987.42 |
少数股东权益 | - | - | - | - |
股东权益 | 124,788,597.77 | 119,966,312.15 | 57,442,489.55 | 7,931,897.35 |
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权益 | 124,788,597.77 | 119,966,312.15 | 57,442,489.55 | 7,931,897.35 |
项目 | 2014年度1-3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92,947,702.12 | 442,782,123.51 | 479,589,133.05 | 645,324,320.84 |
主营业务收入 | 89,734,766.72 | 424,621,504.49 | 463,521,632.97 | 617,507,437.02 |
主营业务毛利 | 24,840,992.93 | 123,031,391.86 | 130,581,932.43 | 148,269,864.72 |
营业利润 | 6,857,322.90 | 41,858,015.42 | 50,816,802.18 | 289,709,076.28 |
利润总额 | 5,092,227.04 | 63,279,008.25 | 49,115,298.15 | 403,228,235.76 |
净利润 | 4,034,776.92 | 55,066,633.93 | 36,885,041.74 | 408,124,305.99 |
项目 | 2014年度1-3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528,686.05 | 96,488,761.06 | 87,017,164.82 | 28,222,691.3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399,628.67 | -85,971,183.64 | -30,606,126.15 | -11,838,411.65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111,985,616.51 | 100,000,000.00 | -20,000.0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1,928,314.72 | -101,468,039.09 | 156,411,038.67 | 16,364,279.73 |
主要财务指标 | 2014.3.31 | 2013.12.31 | 2012.12.31 | 2011.12.31 |
流动比率 | 1.06 | 1.18 | 1.32 | 0.97 |
速动比率 | 0.84 | 0.92 | 1.13 | 0.73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 85.82% | 84.77% | 147.97% | 227.27%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76.33% | 76.74% | 90.31% | 98.3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0.34 | 0.33 | 0.16 | 0.02 |
主要财务指标 | 2014年度1-3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存货周转率(次) | 1.30 | 6.21 | 5.76 | 6.51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1 | 0.26 | 0.24 | 0.08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03 | -0.28 | 0.43 | 0.04 |
每股收益(基本)(元) | 0.01 | 0.15 | 0.10 | 1.28 |
每股收益(稀释)(元) | 0.01 | 0.15 | 0.10 | 1.2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基本)(元) | 0.02 | 0.10 | 0.10 | 0.1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元) | 0.02 | 0.10 | 0.10 | 0.17 |
总资产收益率(%) | 0.77% | 9.93% | 6.93% | 71.06% |
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 | 3.23% | 45.90% | 64.21% | 5157.51% |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 | 3.31% | 61.60% | 139.85%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 | 4.44% | 29.20% | 66.74% | 699.6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 | 4.54% | 39.19% | 145.36%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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