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6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减持情况
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接到公司股东林旭曦女士、张杰先生通知:
林旭曦女士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4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
张杰先生于2014年6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5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
股东名称 | 减持期间 | 减持方式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
林旭曦 | 2014年6月27日 | 大宗交易 | 16.00元/股 | 455 | 2.33% |
张杰 | 2014年6月30日 | 大宗交易 | 16.00元/股 | 520 | 2.67% |
合 计 | 975 | 5% |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张杰先生、林旭曦女士为夫妻关系;本次减持前,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7,740,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949%;本次减持后,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7,990,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949%。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
林旭曦 | 合计持有股份 | 58,195,759 | 29.84% | 53,645,759 | 27.51%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761,515 | 7.06% | 9,211,515 | 4.72% | |
有限售条件股份(高管限售) | 44,434,244 | 22.79% | 44,434,244 | 22.79% | |
张杰 | 合计持有股份 | 29,544,328 | 15.15% | 24,344,328 | 12.4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386,082 | 3.79% | 2,186,082 | 1.12% | |
有限售条件股份(高管限售) | 22,158,246 | 11.36% | 22,158,246 | 11.36%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3、在减持前无最低减持价格承诺;
4、公司股东林旭曦、张杰承诺:自2014年6月27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备查文件
1、相关股东减持情况说明;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27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安妮股份
股票代码:0022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林旭曦、张杰
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4年6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林旭曦、张杰
安妮股份 指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林旭曦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 统减持占安妮股份总股本2.33 %的股票;张杰于2014年6月 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占安妮股份 总股本2.67 %的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减持比例达到 公司总股本5%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林旭曦 女士,中国国籍,1966年生,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现任安妮股份副董事长。
张 杰 先生,中国国籍,1962年生,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现任安妮股份董事长。
张杰先生和林旭曦女士为夫妻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所持股份的目的是出于自身资金需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安妮股份情况
2014年3月7日,公司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14-008),截止该权益变动公告日,林旭曦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8,195,7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4%;张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9,544,3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5%。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2014年6月27日,林旭曦女士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4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
2、2014年6月30日,张杰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5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 %。
3、本次权益变动后,林旭曦女士尚持有公司股份53,645,7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1%;张杰先生尚持有公司股份24,344,3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8 %。
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7,990,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949 %。
详见下表:
股东名称 | 减持前持股情况 | 减持后持股情况 | ||
股份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林旭曦 | 58,195,759 | 29.84% | 53,645,759 | 27.51% |
张杰 | 29,544,328 | 15.15% | 24,344,328 | 12.48% |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除安妮股份外的其他公司任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曾于2011年9月对林旭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张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6、安妮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
林旭曦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134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39.78 %,占公司总股本的10.94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安妮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六个月:
林旭曦于2014年3月7日减持本公司流通股104.99万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2、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置备于安妮股份投资者关系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旭曦 张 杰
(签 名): 、
签署日期:2014年6月3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安妮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23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林旭曦、张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林旭曦:持股数量:58,195,759 持股比例:29.84% 张 杰:持股数量:29,544,328 持股比例:15.1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林旭曦:变动数量:4,550,000 变动比例:2.33% 张 杰:变动数量:5,200,000 变动比例:2.6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对其负债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旭曦 张 杰
(签 名):
签署日期: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