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金谷源 公告编号:2014-24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中小投资者参与投票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6月30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彭东街9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张春生先生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 代表股份49,6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69%。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49,6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49,6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9,6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49,6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9,6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邢福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49,6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晓明、赵力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4]字0630第0155号
致: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源”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金谷源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金谷源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4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三)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30日上午9:30在邯郸市峰峰矿区彭东街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张春生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4年6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49,6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301,500股的19.69%。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选举邢福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同意49,6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2:同意49,6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3:同意49,6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4:同意49,6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5:同意49,6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6:选举邢福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同意49,680,000票,占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