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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公告编号:临2014-36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47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8日;

      ● 除权(息)日:2014年7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4年5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949,566,8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7,478,344.40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已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4、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本次现金红利先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475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QFII)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其他机构投资者我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人:陈铁生、王文钧;

      3、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

      4、联系电话:0769-85370225;

      5、传真:0769-85370230

      6、邮编:523871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