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6 证券简称:中国一重 公告编号:2014--023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08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8 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076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76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072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72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7日
●除息日:2014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4年5月21日经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4 年 5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3年公司合并口径实现净利润0.17亿元。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6,538,000,00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30,400元。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利润用于生产经营周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7日(周一)
2.除息日:2014年7月8日(周二)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8日(周二)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4年7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扣税说明
1、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00076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代扣代缴。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072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自行申办。
3、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 A 股法人股东、机构投资者等,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08元。
六、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452---6805591
传 真:0452---6810077
地 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厂前路9号
邮政编码:161042
八、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