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ST宜纸 编号:临2014-32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4年 7 月1 日在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经核查,部分内容现更正如下:
1、重要内容提示
更正前: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更正后:本次会议的提案共1项,未通过,提案被否决。
2、根据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之规定,对“第二项 提案审议情况”补充更正如下:
因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以下表决结果全部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的中小股东的投票结果。
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票)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票)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票)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控股股东宜宾国资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 7,225,464 | 39.19 | 11,138,655 | 60.42 | 70700 | 0.39 | 否 |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感歉意!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4)天(蓉)意字第26 号
致: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30日(周一)下午14:30在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54号宜宾纸业一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昌慧、曹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宜宾纸业董事会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并于2014年6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日报》发出了《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30日(周一)下午14:30点在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54号宜宾纸业一会议室召开,该会议由宜宾纸业董事长易从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周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宜宾纸业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47,2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0%。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5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587,5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0%。
综上,本次会议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434,8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1%。
宜宾纸业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通知》中列明。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由于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在进行审议时关联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数据。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因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以下表决结果全部为公司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额(股) |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股份数额(股) |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股份数额(股) |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控股股东宜宾国资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 7,225,464 | 39.19 | 11,138,655 | 60.42 | 70,700 | 0.39 | 未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陈昌慧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曹静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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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