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于2010年4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81号文核准募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年6月28日正式生效。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而来。《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经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6月2日期间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7月1日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自2014年7月1日起,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金品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 |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
招募说明书 |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基金法》 |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2012年6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会员单位 |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直销机构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日。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生效,《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存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
T+n日 |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业务规则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申购 |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场内 |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
场外 |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的交易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巨额赎回 |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
不可抗力 |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 |
名称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
邮政编码 | 200120 |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
注册资本 |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
设立日期 | 2003年5月9日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田丹 |
电话 | 021-61009999 |
传真 | 021-61009800 |
联系人 | 魏明东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350万元 | 49% | |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149.5万元 | 34.33% | |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2500.5万元 | 16.67% | |
总计 | 15000万元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简历 |
田丹 | 董事长 | 男 | 中共党员,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三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长。 |
胡运钊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省经委工业处副处长、处长,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黄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党组副书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
陈谋亮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师,高级商务谈判师。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湖北经济学院讲师;扬子石化化工厂、总裁办、股改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顾问,中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判代表;上海交大南洋部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战略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监、总监,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等职。 |
彭辰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正高职高级会计师,研究员。现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党委常委,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蒋学杰 | 董事 | 男 | 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商学院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师、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武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并兼公司总助,副总等职、Loftus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Australia旗下基金亚洲市场投资组合及私人股权投资的亚洲区域负责人、KVB Kunlun Pty Ltd, Australia金融衍生产品持牌交易投资顾问、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朱恒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
胡柏枝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大专,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中国三峡总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三峡财务公司总经理,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办监察专员、党组书记、巡视员,湖北省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副主任。 |
黄宪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务总经理。 |
宋晓燕 | 独立董事 | 女 | 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律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国际金融系教师。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简历 |
余汉生 | 监事会主席 | 男 | 中共党员,本科,正高职高级会计师。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曾任武钢实业公司审计处处长、武钢实业公司财务处处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处长。 |
陈水元 | 监事 | 男 |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经纪事业部财务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特别助理。 |
杨爱民 | 监事 | 男 |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主持财务总监室工作。曾任甘肃铝厂财务科副科长、科长;甘肃省铝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处长。1997年至2008年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2009年至2012年6月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室主任。 |
李毅 | 监事 | 女 |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零售服务部负责人。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
孙红辉 | 监事 | 男 |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于上海机械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魏明东 | 监事 | 男 |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徐汇区政府、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简历 |
蒋学杰 | 总经理 | 男 | 简历同上。 |
周永刚 | 督察长 | 男 | 经济学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宋小龙 | 副总经理 | 男 | 理学硕士,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研究生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2年10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北京北大青鸟公司项目经理、富国基金管理公司项目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
覃波 | 副总经理 | 男 | 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BA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在长江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和债券承销发行工作。2002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时间 | 简历 |
张文琍 | 基金经理 |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EMBA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本基金和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湖北证券公司交易一部交易员、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主管、债券事业总部投资部经理、固定收益总部交易部经理;2004年9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
姓名 | 职务 |
蒋学杰 | 总经理 |
宋小龙 |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胡志宝 | 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安昀 |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姚飞军 | 交易管理部总监 |
雷勇 | 专户理财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
李小羽 | 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薛天 | 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 |||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的委员会 | 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 ||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 金融工程部、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零售服务部、机构业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专户理财部、国际业务部、产品开发部 | ||
分支机构 |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武汉办事处 | ||
员工总数 | 113人(截至2014年5月31日) | ||
员工学历构成 | 学历 | 人数 | 占比 |
博士 | 2人 | 2% | |
硕士 | 63人 | 56% | |
本科 | 42人 | 37% | |
专科 | 4人 | 3% | |
其他 | 2人 | 2% | |
总计 | 113人 | 100%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