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53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以公司总股本538,524,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不同,分别为0.04元、0.045元、0.0475元(具体内容详见“二、利润分配方案”);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9日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6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6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38,52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926,200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处所称的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3)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5)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9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1、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29-81566863
3、传真:029-84157265
4、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5、邮政编码:710100
七、备查文件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