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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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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版)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层

    法定代表人:路强

    成立时间:2013年1月17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马天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雷宇钦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邮政编码:200040

    联系人:刘晨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至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宋明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及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同花顺金融服务网www.10jqka.com.cn爱基金网www.ijijin.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层

    法定代表人:路强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崔佩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黎明、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联系人:李妍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周刚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7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发售的时间有所不同(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及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支付认购费用,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2%
    50万元(含)至100万元0.8%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0.6%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不收认购手续费。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认购费率为1.2%,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0/1.00=98,824.2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元本金认购本基金且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可得到98,824.23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7、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后及时(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8、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5%
    50万元(含)至100万元1.0%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天1.50%
    7天≤N<30天0.75%
    30天≤N<1年0.50%
    1年≤N<2年0.25%
    N≥2年0.00%

    注: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93,830.6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申购费用为1,477.83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3,830.64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12,800.00元

    赎回费用=12,800×0.25%=32.00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32.00=12,768.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通过量化与基本面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投资医疗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资产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宏观经济因素方面,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狭义货币供应量(M1)、广义货币供应量(M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企业增加值、采购经理人指数(PMI)、消费品零售增长率、汇率、贸易盈余、大宗商品库存及价格变化等定量因素,评估宏观经济变量变化趋势。

    (2)政策法规因素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总需求、社会总供给、物价和利率水平,影响因素有:税制变化、政府支出及转移支付、国债发行、利率水平、信贷规模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等。

    (3)证券市场表现因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和技术指标分析,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各行业及板块相对估值水平、一致预期估值水平、大势型技术指标、超买超卖型技术指标、趋势型技术指标、成交量型技术指标、均线型技术指标等。

    而在实际执行上,本基金将依据上述宏观经济因子在基金投资模型中所产生的投资信号,实施即时性的动态资产配置调整,通过持仓比例的实时调整,有效增强基金收益并降低投资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1)医疗保健行业相关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将沪深两市中从事医疗保健行业的上市公司定义为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具体包括以下两类公司:1)主营业务从事医药保健行业(涵盖医药原料、化学原料药及制剂、医药中间体、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生物制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制药机械、药用包装材料、医药商业及医疗服务等)的公司;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药保健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投资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股票投资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部分,本基金将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的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1)定量分析是建立在已为国际市场上广泛应用的多因子阿尔法模型(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由本基金管理人团队开发的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修正的多因子阿尔法选股模型。本基金采用的因子指标主要分为两大类:

    ①市场面因子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面因子对市场的反应比较直接,比基本分析更能反应实际市场的局部现象;在一个非完全有效的市场中,这些因子对选择股票的表现具有一定的正面贡献。本基金主要采用的市场面因子包括绝对强弱指标和相对强弱指标等。

    A、绝对强弱指标

    通过比较一段时期内股票的绝对涨幅和股价走势的斜率高低来分析市场看好该股票的程度,从而判断未来市场的走势。

    B、相对强弱指标

    通过比较一段时期内的平均收盘涨数和平均收盘跌数来分析市场买卖盘的意向和实力,从而判断未来市场的走势。

    ②成长因子

    本基金通过量化统计模型,建立企业成长因子库,根据历史表现,将直接能反映超额收益的成长因子作为本基金的成份因子。本基金入库的成长因子主要包含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A、主营业务增长率

    主营业务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上期主营业务收入

    该指标通常是公司利润增长的先导指标,是分析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主营收入快速增长往往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这是公司竞争力提高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B、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本期净利润额-上期净利润额)/上期净利润额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扩张速度,是反映公司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本基金利用“多因子阿尔法模型”计算每只股票的因子加权得分,并挑选总得分最高的若干只个股构建投资组合。每隔一段时期,将重新计算个股加权因子得分,并以新得分值为依据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始终保证组合中个股具有相对较高的分值。在挑选多因子模型的过程中,量化研究团队并不以模型的复杂性为目的,而是以达到模型的有效性为最大考量。

    2)定性分析主要依赖基本面的研究,医疗保健行业的上市公司包含多个子行业,其发展阶段和分析方法也有所不同。在个股的精选上,本基金将着重选择那些独家产品或研发优势的具有护城河类定价权制药公司、拥有成熟医疗服务管理能力且有可复制性的医疗服务公司,或产品有较高准入门槛且市场空间广阔的医疗器械类公司等。因此,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药品研发能力、公司管理能力、估值水平等方面对医疗保健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①成长性

    本基金对医疗行业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分析将包括定量及定性两方面。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在实际投资操作中,本基金并不拘泥于单一成长性指标,而是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后,最大程度地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医疗主题上市公司。因此,在对上市公司成长性的定性分析上,本基金强调企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重点从行业成长空间、公司研发能力、管理能力、产品前景、费用控制能力、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

    ②医药研发能力

    本基金将选择那些产品具有较高技术含量优势或公司具有较强技术开发能力的上市公司,考虑的因素包括:药品的技术含量、药品的市场发展前景、技术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③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④估值水平分析

    基金管理人将对医疗主题的上市公司给予估值分析,并结合行业地位分析,优选出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自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股指期货为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与资产配置策略进行搭配。因为在基金实际操作上,当量化模型出现买卖讯号时,基金经理在进行一篮子股票的买卖可能会发生时效性的情况,此时可利用股指期货灵活快速进出的优势,除了达到量化模型的有效性,并可降低交易成本,为实际的投资操作提供多一项选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范围等要素,制定基金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本基金经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基金力求通过包括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的决策程序有所不同,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的稳定增值。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水平,公司授权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带领投资研究团队负责公司日常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3、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运营管理部交易组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公司的策略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研究员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研究员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数量研究员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研究员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运营管理部交易组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市场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运营管理部交易组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定期及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研究员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应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投资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中证行业系列指数中的一只,该系列指数旨在反映沪深A股中不同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将中证800指数800只样本股按行业分类标准分为10个行业,再以各行业全部股票作为样本编制指数,形成10个中证行业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下转B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