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15 证券简称:华夏银行 公告编号:2014-2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4.35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0.435元(含税)。扣税后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0.413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0.391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9日
● 除息日:2014年7月1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0日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5月22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2013年度净利润154.85亿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5.49亿元;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的规定,提取一般准备41.51亿元;按总股本8,904,643,509股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4.35元(含税),分配股利38.74亿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9日
2、除息日:2014年7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41325元;自然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915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35元。
3、除首钢总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负责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机构: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电话:010-85238570
传真:010-8523960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