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股公司科力美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
公告
股票代码:600478 股票简称:科力远 编号:临2014-029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科力美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 年12月24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中国”)、Primearth EV Energy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PEVE”)、常熟新中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源”)和丰田通商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通商”)签署合营合同,拟共同设立科力美汽车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美”)(详见公司临2013-044号《关于对外投资签订科力美汽车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合营合同的公告》)。本公司、丰田中国、PEVE、新中源、丰田通商就此事项向商务部提交了拟设立合营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2014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部发布《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科力远、丰田中国、PEVE、新中源、丰田通商拟设立合营企业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49号,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公告第六项“审查决定”内容如下: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会对全球车用镍氢电池市场和中国混合动力汽车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合营当事方及合营企业(科力美)履行如下义务:
(一)科力美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第三方广泛销售其产品。
(二)在市场有相应需求的情况下,科力美应该在投产后3年内实现产品的对外销售。
(三)科力美应在设立后每年向商务部书面报告履行上述义务情况。
(四)科力美应制定履行上述义务的操作方案,经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商务部有权自行或通过监督受托人监督检查当事方履行义务情况。当事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实施后,如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变化,当事方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解除履行上述义务的申请,商务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