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17:00止。2014年6月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顺心、张炜玮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占权益登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8.38%,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4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上刊登的《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 金额(单位:元) |
律师费 | 30000 |
公证费 | 12000 |
合计 | 42000 |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663号),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订后的《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14年7月3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遵循《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本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此外,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与《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一日公告。
本基金修订后的相关法律文件全文,请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四、 备查文件
1.《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附件三:《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2.《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意见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663号)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