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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式”监管让我们看到了严刑峻法的实效
    2014-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曹中铭

      □曹中铭

      

      香港证监会稍早时候向香港法院申请,对格林柯尔前主席顾雏军等人提起诉讼,同时颁布强制令,冻结顾雏军所实际拥有的价值15.9亿港元的高额资产,以用作对1300名少数股东的赔偿。尽管顾雏军随后通过微博发表声明反击,否认香港证监会的指控,但并不妨碍我们对“港式”监管的认同。

      时隔七年之后,香港证监会重提“旧案”,其锲而不舍的追索,一来为了严惩违规者,二来也是为了尽最大可能保护中小股东。当然,其落脚点更是为了维护香港证券市场的秩序。其实,说起香港证监会严管重罚的“港式”监管风格,从前几年的洪良国际欺诈发行案与老虎亚洲基金内幕交易案中,我们就已经看得比较清楚了。在洪良国际案中,不仅洪良国际募集到手的资金全部归还投资者,因未履行勤勉尽责职责,香港证监会还撤销了保荐机构兆丰资本的牌照,禁止其再为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并罚款4200万港元。此后,香港证监会再接再厉,洪良国际两名保荐人无一例外被撤销了牌照。

      同样是欺诈发行案,若发生在沪深股市,处罚就轻得多了。如绿大地欺诈发行案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虽然相关人员均受到严惩,但相关保荐机构却并未因此被撤销资格,只以罚款2400万元了事。更大的区别是,虽然都已成功上市挂牌,洪良国际最终从香港市场中除名,募集资金全部归还投资者;而绿大地则仍在A股市场“滋润”地活着,违规主要责任人依然享有因造假而获取的巨大利益。

      A股市场的监管值得商榷的案例不少,而违规成本低则是其最主要的标签。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财务造假连续六年亏损,罚款50万元便万事大吉,逃脱了“被退市”的命运;当年轰动一时的紫鑫药业关联交易案,历时两年半之后,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与罚款结案;两年前监管部门下达《调查通知书》,拟调查华工科技前董事长,可调查还没有结果,如今前董事长又变成了现董事长。

      相比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享有更广泛的行政处罚权,一些重大违规案件,都有来自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香港证监会仅享有一定的颁发禁止令、通知等权力,即使发现有不当行为,其也无权处理,只能将其移送法院。此外,中国证监会具有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权力,这是香港证监会所没有的。然而,在实践中,虽然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但香港证监会无疑更能让我们明白什么才是严刑峻法与不放过任何一条“漏网之鱼”。

      无论是洪良国际案还是此次的顾雏军案,“港式”监管的宗旨始终在于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在某种程度上香港证监会还扮演着代人维权的角色。实际上,沪深市场上早有类似代人维权的机构。如去年3月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了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专门从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机构。者在此提议,既然监管部门设立这样一家公司,那么就应该利用其独特的身份,主动挑起为投资者维权的重担,而不能让投资者陷入“单打独斗”的泥潭。

      监管部门既要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也要使其在投资者维权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当年“基金联盟”反对招行发行百亿可转债事件堪称经典,但此后机构投资者在维权方面却频频缺位,即使是其利益受损亦是如此。机构投资者不仅要成为维护市场稳定的中坚力量,也要成为投资者维权方面的中坚力量。如何调动机构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显然是监管部门不可忽视的问题。

      当然,学习或借鉴“港式”监管,最重要的还在于制度建设的健全与完善,在于提高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在日常监管中,中国证监会常常面临着有心无力的尴尬,有许多是现有法律的缺失造成的。基于当下沪深股市的发展程度,《证券法》需要有深度的修订,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笔者建议赋予中国证监会一定的司法权,以方便其日常调查与处理案件,以更切实有效地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对造假、欺诈者形成足够的震慑力,把对投资者的保护落到实处。(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