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三精制药 编号:临2014-015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3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3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63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97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0日(周四)
● 除息日:2014年7月11日(周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1日(周五)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情况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4年5月15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4年5月16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0日(周四)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79,888,5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3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77,125,183.40元(含税)。
(四)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暂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63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9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3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0日(周四)
(二)除息日: 2014年7月11日(周五)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1日(周五)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10日(周四)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中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二)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法规部
咨询电话:0451-84675166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3号
邮政编码:15006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