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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编号:临2014—010

      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8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0日

      除 息 日:2014年7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5月15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0日下午15:0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总股本21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220万元。

      (四)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3、对于其它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0日

      除 息 日:2014年7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联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4-23784835

      传 真:024-8378135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