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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利润分配公告
    2014-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7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夏沪深300ETF
    基金场内简称华夏300
    基金主代码510330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2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4年6月27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2.1912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2,242,591,737.75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2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2014年度的第2次分红。

    注:①根据《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②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4年7月10日
    除息日2014年7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6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在权益登记日申购且当日未卖出本基金并于下一交易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利润,暂不征收所得税。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对于权益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分红款,本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将基金利润分配的款项及代理发放利润的手续费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14年7月15日将已在证券公司处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其在证券公司处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确认后即将其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可领取现金红利。

    对于在权益登记日申购本基金且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分红款,由本公司在2014年7月15日将已在证券公司处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其在证券公司处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确认后即将其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可领取现金红利。

    另外,对于使用专用席位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发放。

    3.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