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14-011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
●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 0.019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为 0.018 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7 月10日。
● 除息日:2014 年7 月1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7月1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2013年末的总股本318,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72,000.00 元,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公司先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9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除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QFII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 7月10日
2、除息日:2014 年7月 1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7月1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方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余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88812155
联系传真:0577-88842287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92号
邮政编码:325003
七、备查文件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