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
1、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并出具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根据该评级报告,东方电气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中诚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2、关于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可以现金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将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及中小股东意愿和独立董事意见制定。
公司于2011年、2012年、2013年分别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320,617,600.00元、220,424,600.00元、360,694,800.00元,分别占发行人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实现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49%、10.06%、15.35%。
3、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所在行业为发电设备制造行业,主要客户为电力企业,而电力行业的投资需求与国家宏观经济周期和宏观政策息息相关。2011年以来,随着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信贷紧缩,电力行业的资金紧张,导致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延期或暂缓进度。因此,报告期内发电设备制造行业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一定的波动性。未来,随着经济复苏,国内对于清洁、高效能源的投资需求将有所改善,这将有利于发电设备制造行业的发展。然而,宏观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宏观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都可能给发电设备制造行业的发展带来风险。
鉴于一方面公司未来可能面临宏观经济下滑,电力需求萎缩的挑战;另一方面可能遭遇生产成本上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下滑的困境;同时,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也将影响公司产品的销量和议价能力,因此公司2014年的营业利润面临下滑的风险。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1)海外EPC及BTG项目的风险
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涉及海外EPC及BTG项目。海外项目所在国当地政治局势、经济环境、社会治安的变化,可能对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产生影响。同时,电站项目的资金密集性强,前期投入大,大多国外EPC项目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这将造成前期投入大量的资金。国外工程的项目收款取决于合同的严格规定,而本公司作为总包商还必须及时支付其分包商的工程款,以确保工程顺利进展,因此亦有可能产生一定的现金流风险。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设备或人员的短缺、恶劣天气或其它自然灾害、延期完工和延迟交付等情况的出现、工业事故的发生、汇率的变动等,都可能影响项目的收益。
近期越南发生了针对外国企业和人员的暴力事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越南沿海火电EPC项目。该项目位于越南茶荣省,距暴力事件较为严重的胡志明市250公里,因此未受波及。另外,越南沿海项目的业主方为越南国家电力总公司,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工程承包单位,并且鉴于该项目为国有项目,当地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因此越南沿海项目基本没有受此事件的影响,项目总体可控,人员和财产未受损失,建设进度正常,但如果未来中越关系持续紧张甚至恶化,不排除该项目的建设会受到一定影响。
(2)研发项目风险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研发能力提升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在研发期内很难立即产生经济收益,因此,本次发行转股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在短期内会有所摊薄;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遭遇不限于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市场变化等风险;同时,项目进度、设备供应、预算控制等均存在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均可能对项目的实际盈利水平产生影响。此外,作为研发能力提升项目,若出现不可预测的行业技术更新换代,将可能导致项目无法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5、商业纠纷及仲裁事项的风险
2009年7月,公司以联营体方式与沙特拉比格电力公司签订了独立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公司承担主机设备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由于部分设备等问题,机组未按期投入商业运行。目前,项目各施工方作为联营体与沙特业主就工期延期等相关索赔和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而项目联营体内,公司正在就工期延误索赔、项目结算等事宜与项目其他联营方及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1994年3月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厂、美国福斯特惠勒公司签署许可证协议约定,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厂从美国福斯特惠勒公司引进50MW、100MW非再热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东方锅炉厂改制设立东方锅炉后,其主要经营性资产作价入股进入东方锅炉,因此许可技术的实际使用方为东方锅炉。1999年1月,许可证协议的主体由东方锅炉厂变更为东方锅炉。2009年1月,美国福斯特惠勒公司认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厂和东方锅炉违反许可证协议的约定,要求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厂和东方锅炉赔偿其损失。根据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厂、东方锅炉签署的备忘录,因许可证协议的实际履行主体和实际被许可人为东方锅炉,各方同意凡因此引发的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东方锅炉承担。2011年10月20日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美国福斯特惠勒公司提出的4个项目索赔做出裁决。根据裁决,东方锅炉需向美国福斯特惠勒公司支付名义提成费。东方锅炉据此确认了负债人民币53,197,144.96元。瑞典斯维亚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美国福斯特惠勒公司就其他14个项目向仲裁庭提出赔偿请求,2013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要求东方锅炉和东方电气集团按照12个项目向美国福斯特惠勒公司支付“名义性提成费”1,650万美元及相关利息。东方锅炉和东方电气集团对以上裁决结果不服,已于2013年10月15日向瑞典斯维亚法院提出撤销以上裁决的申请。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瑞典斯维亚法院尚未做出判决。2013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东方锅炉确认预计负债172,484,022.13元。
上述商业纠纷和仲裁事项有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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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如存在尾数上的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章 本次发行概况
一、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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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本公司2013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3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3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分别刊登在2013年10月31日、2013年12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上。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3年12月11日出具《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1022号),原则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总体方案。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28号文件核准。
(三)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40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6年,即自2014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
5、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0.5%、第二年为0.8%、第三年为0.8%、第四年为1.4%、第五年为2.0%、第六年为2.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年利息额=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4年7月10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5年1月10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2.00元/股,不低于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时,将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出现在任意连续20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和外资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按照公司章程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1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赎回部分或者全部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自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附加回售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之外的余额及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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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1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8、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19、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倘若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本次发行,公司计划将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的议案再次提交届时另行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2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东方电气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21、承销方式
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22、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包括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宣传费用等。承销费将根据承销协议中相关条款及发行情况最终确定,路演推介费、媒体宣传费等专项审核及验资费等将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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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承销期间停、复牌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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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24、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结束后,所有投资者均无持有期限制,公司将尽快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本期可转债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其他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期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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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发行人主要股东情况
一、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003,860,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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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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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东方电气集团另通过下属子公司东方电气(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东方电气13.72万股H股,占总股数的0.01%。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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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东方电气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1,002,457,25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03%,另通过下属子公司东方电气(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东方电气13.72万股H股,占总股数的0.01%,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成立于1984年11月6日,目前注册资本为4,791,675,000元,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法定代表人为斯泽夫,一般经营范围为:进出口业务;水火核电站工程总承包及分包;电站设备的成套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成套设备制造及设备销售;机械、电子配套设备的销售,相关工程的总承包和分包;房屋出租。
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东方电气集团为其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
第三章 财务会计信息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XYZH/2011CDA3034-01、XYZH/2012CDA3042-1和XYZH/2013CDA6012-1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最近三年公司财务报表
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财务数据均摘自于各年的审计报告。
(一)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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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 特指含义 |
公司、本公司、东方电气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控股股东 |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
东方电机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东方汽轮机、东汽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东方锅炉、东锅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前称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东方重机 | 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保荐人、中信证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 |
瑞信方正 |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
一创摩根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
发行人律师、金杜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信永中和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级机构、中诚信 |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 | 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40亿元可转换债券的行为 |
募集说明书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募集资金 | 指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香港联交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国务院国资委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股东大会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公司董事会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公司章程》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报告期、最近三年 | 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 |
元 | 人民币元 |
兆瓦、MW | 相等于一百万瓦电力及一千千瓦 |
万千瓦 | 1万千瓦=10,000千瓦 |
千瓦 | 相等于一千瓦的电力 |
千瓦时 | 能量单位,代表一千瓦装机容量在一小时内的发电数量 |
EPC |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
BTG | 火电工程项目中由承包企业供应锅炉岛和汽机岛的主辅设备并提供相关的设计、安装和调试指导以及后续服务 |
中文名称: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Dong Fang Electric Corporation Limited |
成立日期: | 1993年12月28日 |
注册资本: | 2,003,860,000元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 |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
法定代表人: | 斯泽夫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股) | |
上市时间: | 1994 年6 月6 日(H 股) |
1995年10月10日(A 股) | |
股票简称: | 东方电气 |
股票代码: | 600875(A 股) |
1072(H 股) | |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
联系人 | 董事会秘书 龚丹 |
证券事务代表 黄勇 | |
电话 | 028-8758 3666 |
传真 | 028-8758 3551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合同金额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亿元人民币) |
(一)海外EPC及BTG项目 | |||
1 | 越南沿海火电EPC项目 | 12.1亿美元 | 13.0 |
2 | 波黑斯坦纳瑞火电EPC项目 | 4.2亿美元 | 8.0 |
3 | 印度辛伽塔里火电BTG项目 | 4.1亿美元 | 7.2 |
(二)研发能力提升项目 | |||
1 | 600MW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自主研制项目 | 3.4亿元人民币 | 1.8 |
2 | 试验研发能力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 5.8亿元人民币 | 3.3 |
3 | 东方电机试验研发能力完善化项目 | 2.1亿元人民币 | 1.6 |
4 | 燃气轮机研发能力提升项目(一期) | 7.8亿元人民币 | 5.1 |
合计 | 40 |
项目 | 预计金额(万元)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3,200 |
律师费用 | 189 |
会计师费用 | 54 |
资信评级费用 | 25 |
发行手续费 | 50 |
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宣传费 | 132 |
合计 | 3,518 |
日期 | 发行安排 | 停复牌安排 |
2014年7月8日 T-2日 |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 正常交易 |
2014年7月9日 T-1日 | 网上路演;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 正常交易 |
2014年7月10日 T日 |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日; 网上、网下申购日 | 正常交易 |
2014年7月11日 T+1日 | 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定金验资 | 正常交易 |
2014年7月14日 T+2日 | 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对应的网下配售比例及网上中签率; 网上申购配号 | 正常交易 |
2014年7月15日 T+3日 | 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 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定金如有不足,不足部分需于该日补足 | 正常交易 |
2014年7月16日 T+4日 | 刊登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结果公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 解冻未中签的网上申购资金 | 正常交易 |
(一) | 发 行 人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斯泽夫 | |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 |
联系人 | 董事会秘书 龚丹 | |
证券事务代表 黄勇 | ||
电话 | 028-8758 3666 | |
传真 | 028-8758 3551 | |
(二) |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 |
保荐代表人 | 钱伟琛、徐欣 | |
项目协办人 | 徐睿 | |
经办人员 | 殷雄、鲍丹丹、王婷婷 | |
电话 | 010-6083 8888 | |
传真 | 010-6083 6029 | |
(三) | 联席主承销商 |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雷杰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 |
经办人员 | 赵留军、郭宇辉、李启迪、刘文禹、江月、徐莺、霍然 | |
电话 | 010-6653 8666 | |
传真 | 010-6653 8566 | |
联席主承销商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学民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 |
经办人员 | 陈兴珠、王磊、田昊、刘尚、杨端 | |
电话 | 010-6321 2001 | |
传真 | 010-6603 0102 | |
(四)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负 责 人 | 王玲 | |
签字律师 | 刘荣、刘浒 | |
联系人 | 刘浒、胡静贤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 |
电话 | 010-5878 5588 | |
传真 | 010-5878 5599 | |
(五) | 会计师事务所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叶韶勋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宋朝学、廖继平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 |
电话 | 010-6554 2288 | |
传真 | 010-6554 7190 |
(六) | 评级机构 |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关敬如 | |
签字评估师 | 邵津宏、王维、张逸楠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99号1幢968室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0号8层 | |
电话 | 021-5101 9090 | |
传真 | 021-5101 9030 | |
(七) | 收款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 |
户名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银行账号 | 127979988384 | |
(八) | 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 |
电话 | 021-6880 8888 | |
传真 | 021-6880 4868 | |
(九) | 股票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 | |
电话 | 021-38874800 | |
传真 | 021-58754185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1、人民币普通股(A股) | 1,663,860,000 | 83.03% |
其中:东方电气集团 | 1,002,457,252 | 50.03% |
2、境外上市的外资股(H股) | 340,000,000 | 16.97% |
其中:东方电气(香港)有限公司 | 137,200 | 0.01% |
3、股份总数 | 2,003,86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 |
1 |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 国有法人 | 50.03% | 1,002,457,252 |
2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16.87% | 338,075,695 |
3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 | 其他 | 0.72% | 14,506,989 |
4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8C-CT001沪 | 其他 | 0.64% | 12,910,443 |
5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 0.38% | 7,546,864 |
6 | 中国工商银行-天元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33% | 6,536,856 |
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 | 其他 | 0.18% | 3,599,922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18% | 3,580,541 |
9 | 梁永长 | 境内自然人 | 0.17% | 3,418,571 |
10 | TEMASEK FULLERTON ALPHA PTE LTD | 境外法人 | 0.17% | 3,314,294 |
项目 | 2013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2,131,648,112.18 | 8,960,708,524.63 | 10,345,027,829.13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6,608,362.14 | 30,311,323.96 | 64,969,532.34 |
应收票据 | 2,784,861,591.44 | 2,568,756,924.94 | 2,240,345,399.29 |
应收账款 | 17,032,484,330.47 | 14,991,233,562.34 | 14,240,086,148.67 |
预付款项 | 4,716,518,840.61 | 5,784,631,010.52 | 5,728,312,159.37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应收利息 | 101,620,018.51 | 61,740,939.07 | 76,378,518.13 |
应收股利 | 39,087.80 | 136,612.20 | - |
其他应收款 | 352,960,215.57 | 325,693,411.09 | 309,264,085.87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27,301,842,960.20 | 31,901,091,912.16 | 35,859,918,720.62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
流动资产合计 | 64,448,583,518.92 | 64,624,304,220.91 | 68,864,302,393.42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及垫款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289,716,665.00 | 413,013,757.00 | 308,987,298.90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801,229,880.78 | 590,419,356.09 | 456,044,512.62 |
投资性房地产 | 72,798,574.45 | 27,479,503.13 | 29,120,431.80 |
固定资产 | 9,243,610,975.06 | 9,873,036,157.62 | 10,004,175,568.58 |
在建工程 | 685,790,408.06 | 723,924,491.91 | 836,061,475.90 |
工程物资 | 113,464.96 | 113,464.96 | 169,875.22 |
固定资产清理 | 11,958.08 | -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1,013,339,900.46 | 997,185,846.76 | 991,153,405.69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联席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
签署日期: 年 月
(下转B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