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编号:2014-033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36号文《关于核准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6,861,343.2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43,138,656.75元。以上募集资金己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出具的天健验(2010)3-8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已于2010年12月2日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厚街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年1月10日公司又与上述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水围支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2年9月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现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展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804010010020766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此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于2014年7月 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8040100100207668,截至2014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17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进安、唐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泰联合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