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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4-020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非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暂为人民币0.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4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召开第二十三次股东大会(暨二〇一三年年会),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4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3 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7,344,5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210,168.88元(含税),2013年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42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3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4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事项

      咨询部门: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62560000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76号轻工机械大厦4楼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报备文件

      公司第二十三次股东大会(暨二〇一三年年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