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47 证券简称:山东黄金 编号:临2014—019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5日
● 除息日:2014年7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5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派方案:
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23,072,4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142,307,240.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四)所得税代扣代缴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的现金红利,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5日
(二)除息日:2014年7月16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5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公司对股东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青岛黄金有限公司、山东金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办
联系电话:0531-67710376、67710381
联系传真:0531-67710380
联系地址: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3号楼
邮政编码:25010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