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75股票简称:亚厦股份公告编号:2014-054
债券代码:112097 债券简称:12亚厦债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12亚厦债”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7月11日,凡在2014年7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7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 年7月13 日发行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亚厦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97)至2014年7月12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12亚厦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2 亚厦债”,代码为“112097”。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票面利率:5.20% 。
6、起息日:2012 年7月13日。
7、债券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8、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20%。
9、本期债券下一付息起息日:2014年7月13日。
10、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7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7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4、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亚厦债”的票面利率为5.20%。本次“12亚厦债”付息每10张(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1.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6.8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7月11日;
2、除息日:2014年7月14日;
3、付息日:2014年7月1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7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亚厦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富
联 系 人:吴青谊、任锋
办公地址:杭州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
电 话:0571-89880802,89880808
传 真:0571-89880809
2、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 系 人:段涛、黄宇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 话: 010-60833532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