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4)04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特此补充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中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对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5、议案6、议案7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6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14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508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6日下午3∶00至2014年7月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09名,代表股份266,396,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8名,代表股份236,571,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91名,代表股份29,825,5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公司董事长王轶磊先生因出差未能现场出席会议,委托公司董事江利雄先生代为出席。会议由江利雄董事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取消使用不超过2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9,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7%;反对5,611,7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3%;弃权473,4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0%,通过了《关于取消使用不超过2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9,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7%;反对5,611,7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63%;弃权473,4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0%。
2、审议《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4,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6%;反对5,730,2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86%;弃权359,9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8%,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6%;反对5,730,2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86%;弃权359,9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8%。
3、审议《关于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4,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通过了《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8%。
3-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4,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通过了《发行方式》。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8%。
3-3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4,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8%。
3-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4,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通过了《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8%。
3-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4,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通过了《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8%。
3-6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4,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通过了《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8%。
3-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4,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通过了《上市地点》。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8%。
3-8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4,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通过了《募集资金用途》。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8%。
3-9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725,5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52%;反对5,887,6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15%;弃权171,9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通过了《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725,5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52%;反对5,887,6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5%;弃权171,9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
3-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4,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通过了《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6%;反对5,887,6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5%;弃权202,5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8%。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260,306,51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71%;反对5,611,7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11%;弃权478,4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修订)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1,769,36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9.47%;反对5,611,7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0%;弃权478,4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3%。
5、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4,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6%;反对5,611,7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3%;弃权478,4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1%,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6%;反对5,611,7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63%;弃权478,4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1%。
6、审议《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二)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4,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6%;反对5,611,7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3%;弃权478,4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1%,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二)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6%;反对5,611,7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63%;弃权478,4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1%。
7、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以同意46,694,9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46%;反对5,611,7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3%;弃权478,4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1%,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694,9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46%;反对5,611,7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63%;弃权478,4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律师和丁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