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A股简称:中国中冶 A股代码:601618 公告编号:临2014-039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61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7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9元
●A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4日
●A股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5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5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情况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6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7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3年末总股本19,1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61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165,710,000.00元。
4、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暂由公司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79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将按实际税负20%补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将按实际税负10%补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无需再补缴股息红利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相关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约为每股人民币0.054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除前述以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1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A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4日
2、A股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5日
3、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5日
四、发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实施办法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除上述两名股东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发放。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发放。
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
六、咨询方式
部 门: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10-59868666
传 真:010-59868999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中冶大厦(邮编:100028)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