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4--034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其他账户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4年7 月15日(周二)
●除息日:2014年7月16日(周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6日(周三)
一、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30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3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354,528,1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7元,共计派发现金21,271,691.88元(含税)。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7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按照以上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现金红利暂按每股人民币0.057元派发;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⑵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54元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⑶ 对于其他账户,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4年7月15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年7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家股东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1家股东之外的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但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电话: 021-57208550
2、咨询传真:021-57208182
3、咨询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荣昌路505号证券部
七、备查文件目录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