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4-021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扣税前)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4日
●除息日:2014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召开了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根据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739,308,7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36,965,436元。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分红时暂由公司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75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将按实际税负20%补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将按实际税负10%补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无需再补缴股息红利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除前述QFII以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4日
2、除 息 日:2014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的实施办法
1、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除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外)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7号中新大厦
2、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3、联系电话:022-2702089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