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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4-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4-060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近日,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科技”)与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青海国开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目的是积极发挥中利科技专业技术优势以及青海国开行长期投融资综合服务优势,建立新型的产业集团与金融集团全方位深度合作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 青海国开行在符合信贷、评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根据2014年中利科技及其

      子公司产业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开展的需要,提供5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总量支持。

      3、 本协议仅为双方对未来合作所达成的初步共识,不意味着协议双方已经就任

      何具体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发生本协议范畴内的具体业务时,协议双方需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的风险控制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4、本协议为框架合作协议,具体实施需依据实际情况而确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中利科技与青海国开行于2014年6月30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青海国开行发挥中长期投融资综合服务优势,通过融资方式的优化组合,在符合信贷、评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根据2014年中利科技及其子公司产业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开展的需要,提供5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总量支持。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 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注册号:630000300020797

      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2号

      负责人:马欣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15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吸收除居民储蓄存款之外的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利科技与青海国开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董事会认为:青海国开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在青海省设立的一级分行,是青海省中长期融资的主力银行,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中利科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开发、建设经验,形成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光电缆完整产业链以及成熟的盈利模式。中利科技具备了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合约双方

      甲方: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2.主要合同条款

      ①甲方邀请乙方参与公司中远期整体发展规划的研讨,乙方为甲方的发展规划配套编制系统性融资解决方案。

      ②乙方在符合信贷、评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根据2014年甲方及其子公司产业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开展的需要,提供5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总量支持。

      ③甲方及其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综合金融服务,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及业务主办行。

      3.协议签署时间:2014年6月30日。

      4.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本协议的补充、修订或终止,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更进一步拓展主营业务,积极布局业务发展区域,有助于加强公司的银企合作模式。

      2.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其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对青海国开行形成业务依赖。

      3.此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如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将对于公司财务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仅为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对于本协议所涉及事项履行情况,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决策权限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见证律师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2、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3、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