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ST吉炭
公司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街9号
电话:0432-6274 9800
传真:0432-6274 9800
联系人:王晓影、史广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承诺,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投资者若对本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交易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概述如下。
(一)重大资产置换
本公司拟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中钢股份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持有的中钢设备99%股权(作为置入资产)进行置换。交易价格以201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值为准。
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12月31日,注入资产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186,528.34万元,收益法评估值为351,573.12万元,以收益法确定最终注入资产的评估结果;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按注入资产评估值确定,即348,057.39万元。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3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12月31日,置出资产以资产基础法确定的评估值为149,440.29万元;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按置出资产评估值确定,即149,440.29万元。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中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为198,617.10万元。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公司拟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8.80元/股的发行价格,向中钢股份发行22,570.12万股股票购买其拥有的置换差额;同时,向中钢资产发行399.51万股股票作为对价,购买其持有的中钢设备的1%股权;中钢设备1%股权的交易价格按注入资产的资产评估值确定,即3,515.73万元。
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整体交易方案,两者同时生效,互为前提,组合操作。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中钢设备100%的股权。
(三)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重组后新注入资产的绩效,本公司拟以不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8.80元/股的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向其他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预计11.71亿,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按发行底价8.80元/股测算,发行股份不超过13,306.82万股。所募资金拟用于以下用途:(1)9.71亿元将用于开展霍邱铁矿深加工煤气余热发电EPC总承包项目、霍邱铁矿深加工项目空分工程BOT项目等总承包项目;(2)2.00亿元将用于中钢设备信息化建设项目,以提高公司经营能力、提高本次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分别定价,为两次发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不包括中钢集团、中钢股份及其控制的关联人。本公司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与前述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互为前提,最终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置出原有的石墨、炭素研发、生产业务,并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主营业务变更为工程技术服务和设备集成及备品备件供应业务。中钢设备的工程技术服务和设备集成及备品备件供应相关业务具有良好的历史经营业绩和较好的盈利前景。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由于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价格、数量和发行对象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本交易报告书摘要所披露的重组后股权结构均未考虑以询价方式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
二、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一)置出资产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3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中钢吉炭在持续经营情况下,净资产账面价值97,208.35万元,以资产基础法确定的评估价值为149,440.29万元,增值额为52,231.94万元,增值率为53.73%。
(二)注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中钢设备在持续经营情况下,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值 | 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 |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
总资产 | 807,717.34 | - | - | - | 886,172.41 | 78,455.07 | 9.71% |
负债 | 699,644.07 | - | - | - | 699,644.07 | 0.00 | 0.00% |
股东权益 | 108,073.27 | 351,573.12 | 243,499.85 | 225.31% | 186,528.34 | 78,455.07 | 72.59% |
考虑注入资产的业务模式、资本规模和资本结构,为更加准确地反映注入资产的价值,注入资产的评估价值选择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三)评估备案情况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置出资产、注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已于2013年7月30日完成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备案并分别取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130052号、20130051号)。
(四)标的资产的补充评估情况
鉴于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和注入资产以201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验证标的资产自2012年12月31日以来是否发生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变化,中天和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补充评估。
根据中天和资产[2014]评字第90004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钢吉炭在持续经营情况下,净资产账面价值56,539.98万元,评估价值为106,989.85万元,增值额50,449.87万元,增值率89.23%。
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4]评字第90005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钢设备在持续经营情况下,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值 | 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 |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
总资产 | 857,186.86 | - | - | - | 937,344.63 | 80,157.77 | 9.35% |
负债 | 719,123.48 | - | - | - | 719,123.48 | 0.00 | 0.00% |
股东权益 | 138,063.38 | 386,903.85 | 248,840.47 | 180.24% | 218,221.15 | 80,157.77 | 58.06% |
考虑注入资产的业务模式、资本规模和资本结构,为更加准确地反映注入资产的价值,注入资产的评估价值选择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拟置出资产评估值为106,989.85万元,比2012年12月31日评估值减少42,450.44万元;拟注入资产评估值为386,903.85万元,比2012年12月31日评估值增加35,330.73万元。拟注入资产评估值与拟置出资产评估值的差额增加77,781.17万元。经公司董事会确认,拟置出资产和拟注入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本次交易仍以2012年12月31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三、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数量及锁定期安排
(一)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中钢吉炭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1、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即8.80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 ÷(1+N);
除权、除息同时进行:P1=(P0-D)÷(1+N)。
2、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80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发行价格将由本公司的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底价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除权、除息同时进行:P1=(P0-D)÷(1+N)。
(二)发行股票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置入资产(中钢设备99%股权)大于置出资产(中钢吉炭全部资产和负债)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为198,617.10万元,以8.80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公司用以向中钢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22,570.12万股。
中钢资产持有的中钢设备1%股权的评估值为3,515.73万元,以8.80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公司用以向中钢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399.51万股。
最终发行数量以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额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及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公式见上述。
2、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
本公司将以询价方式向除中钢集团和中钢股份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25%。发行价格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发行底价及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公式见上述。
3、零股处理方案
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到个位。若依据计算公司确定的发行股份的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其中不足一股的余额由中钢吉炭以现金分别向中钢股份、中钢资产支付。
(三)锁定期安排
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承诺本次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自上述36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公司股票,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及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次注入资产的资产总额以资产总额及交易金额孰高值计算为1,044,206.27万元,营业收入为946,634.98万元,资产净额以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孰高计算为351,573.12万元;置出资产的资产总额为211,291.55万元,资产净额为37,285.39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净资产额分别为211,291.55万元、143,622.96万元和37,285.39万元。
注入资产、置出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占中钢吉炭201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的比例均超过50%,且超过5,000万元,并涉及上市公司置出全部资产及负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借壳重组须‘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其中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2005年12月1日,中钢集团与吉林省国资委、吉炭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吉炭集团以2.735元/股向中钢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吉林炭素15,018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吉林炭素总股本的53.09%)。该次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已于2005年12月5日获得吉林省国资委“吉国发产权[2005]356号”文件的批复,并于2005年12月27日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5]1578号”文件的批准。2006年5月17日,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在深圳证券登记分公司办理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中钢集团,此为中钢集团首次取得中钢吉炭控制权。中钢吉炭2005年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57,365.16万元,本次交易注入资产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044,206.27万元,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00%;中钢吉炭本次购买的中钢设备100%股权,中钢设备持续经营时间超过3年以上;2012年和201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计算)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关于借壳新规持续经营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钢集团持有中钢吉炭13,102.55万股股份,占中钢吉炭总股本的46.32%,为中钢吉炭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对方为中钢股份及中钢资产。中钢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中钢股份100%的股权,直接持有中钢资产100%的股权。
交易对方中钢股份及中钢资产均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本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中钢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中钢股份100%股份,直接持有中钢资产100%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中钢集团持有中钢吉炭46.32%的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中钢集团、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合计持有中钢吉炭总股本70.37%的股权。中钢集团、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触发了向本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本次发行股份前中钢集团已经拥有本公司的控制权,且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承诺本次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中钢集团、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关于批准中钢集团、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六、本次交易标的的利润补偿安排
2013年8月13日,中钢吉炭与中钢股份、中钢资产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钢股份及中钢资产就中钢设备所产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承诺:2013年不低于人民币39,993.88万元,2014年不低于人民币43,706.20万元,2015年不低于人民币47,871.82万元。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利润补偿期间顺延。
鉴于本次交易未在2014年1月1日前完成,中钢吉炭与中钢股份、中钢资产于2014年4月8日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钢股份及中钢资产就中钢设备所产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承诺调整如下:2014年不低于人民币43,706.20万元,2015年不低于人民币47,871.82万元,2016年不低于人民币51,651.45万元。
根据中钢股份、中钢资产与中钢吉炭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果中钢设备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实际净盈利数额未达到上述承诺的净利润数额,则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负责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向中钢吉炭补偿注入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与预测净利润数差额,净利润差额=预测净利润数-实际净利润数。若中钢设备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大于或等于承诺的净利润数额,则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无需进行补偿。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承担补偿义务的比例分别为99%和1%。
中钢股份、中钢资产将于中钢吉炭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依照下述公式计算出每年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该应补偿股份由中钢吉炭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每年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承诺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果补偿期内中钢吉炭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交易对方持有的中钢吉炭股份数发生变化,则中钢吉炭回购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回购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注入资产在相应的会计年度未实现前述净利润承诺数额时,则在中钢吉炭相应年度的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中钢吉炭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中钢吉炭股东大会提出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中钢吉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回购事宜。若中钢吉炭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中钢吉炭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应在接到该通知后30日内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并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送给中钢吉炭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之外的其他股东,除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中钢吉炭扣除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持有的股份数后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
七、注入资产2013年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注入资产2013年度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215.61万元,较2012年度同比增加18.70%,但较盈利预测数值减少4,229.27万元。如果考虑非经常损益影响,注入资产201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8,967.29万元,高于盈利预测数值8,522.41万元。出现上述情形,主要是因为2013年度实际完成的毛利润金额高于盈利预测预计值,而2013年度计提了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所致。
2013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与盈利预测的对比和分析详见“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信息 / 四、注入资产盈利预测的主要数据”。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定交易标的评估价值基准日后,中钢设备新增中钢巴西及中钢天澄两家子公司,均为转让取得。按照2012年数据计算,中钢巴西、中钢天澄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对中钢设备相应项目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
中钢巴西 | 327.56 | 20.14 | 307.42 | 58.10 | 15.36 |
中钢天澄 | 46,241.79 | 37,171.22 | 9,070.58 | 21,778.62 | (1,062.31) |
合计 | 46,569.35 | 37,191.36 | 9,378.00 | 21,836.72 | (1,046.94) |
中钢设备注 | 950,987.31 | 840,246.01 | 110,741.30 | 888,776.41 | 42,722.94 |
占比 | 4.90% | 4.43% | 8.47% | 2.46% | -2.45% |
注:中钢设备数据为合并范围调整前数据
中钢巴西及中钢天澄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占中钢设备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此外,中钢巴西及中钢天澄的业务规模、资产规模较小,对中钢设备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1月23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官网问答: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做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相关规定,上述收购行为并未引致交易对象及交易标的的变更。本次交易对象仍为中钢股份及中钢资产,交易标的仍为中钢吉炭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中钢设备的100%股权。因此,上述收购行为并未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九、本次交易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审批风险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满足的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获得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取消的风险
2013年11月,本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通知,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本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2014年2月,本公司接中国证监会通知,恢复审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本次交易中若存在交易对方、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等而涉嫌内幕交易并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会被暂停、终止或取消。
(三)控股股东控制的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中钢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46.32%的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中钢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将达到70.37%,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假定本次配套融资能够足额募集,按照发行底价测算,中钢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将不低于55.87%,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因此,如果中钢集团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和管理职能对公司的决策进行控制,不恰当地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可能对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值采用收益法且增值率较高的风险
本次交易注入资产最终选择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中钢设备在持续经营情况下,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08,073.27万元,收益法评估值为351,573.12万元,增值额为243,499.85万元,增值率为225.31%;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中钢设备股权的交易价格最终确定为351,573.12万元。
若未来标的资产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害。为了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若标的资产不能实现资产评估时预期的盈利预测,中钢股份、中钢资产负责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补偿注入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与预测净利润数的差额。
(五)注入资产评估值与2012年度评估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天和2012年10月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2]评字第90006号《资产评估报告》,基于中钢设备拟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对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4月30日,中钢设备的全部权益经评估后的价值为255,612.16万元,上述评估报告已于2012年11月27日完成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备案并取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120071)。根据中天和2013年7月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中钢设备的全部权益经评估后的价值为351,573.12万元。两次评估值之间差异为95,960.96万元。两次评估差异的具体原因详见“第五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 三、本次交易标的与最近三十六个月评估情况的差异说明”。虽然资产评估师已经基于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对同一资产做出了专业性估值,但不同评估参数的选择存在一定的非客观性,不能完全去除非客观因素,因此存在某次评估值不能更为准确地反映同一资产价值情况的风险。
(六)盈利预测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交易报告书摘要中“第八章 财务会计信息”章节包含了注入资产及本公司本次交易后的2014年度盈利预测和备考盈利预测。
上述盈利预测为根据截至盈利预测报告签署日已知的情况和资料对本公司及中钢设备的经营业绩所做出的预测。这些预测基于一定的假设,其中有些假设的实现取决于一定的条件或可能发生的变化。同时,意外事件也可能对盈利预测的实现造成重大影响。
(七)营业收入无法达到盈利预测的风险
注入资产编制盈利预测时,对营业收入的预测主要是基于在编制盈利预测报告时正在执行项目和跟踪/谈判项目的未来预计执行进度,存在因为相关项目在实际执行中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使得项目进度慢于预期,或者跟踪/谈判项目未签约或签约时间晚于预期的可能。因此,存在实际营业收入无法达到盈利预测所预计的营业收入的风险。
(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的风险
根据注入资产中钢设备与澳大利亚铜矿上市公司CuDeco公司签订的Rocklands铜矿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CuDeco公司分三次向中钢设备发行普通股合计1,731.01万股,作为中钢设备向CuDeco公司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部分工程款。2013年度,受澳大利亚资本市场资源股整体疲软以及CuDeco公司项目尚未投产等因素影响,CuDeco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股价较中钢设备取得该公司股票的成本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0%,中钢设备于2013年度就上述事项计提减值,导致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虽然拟注入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注入资产实现的净利润高于盈利预测水平,但考虑到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受各种因素影响,如果CuDeco公司股票价格较2013年12月31日收盘价进一步下跌,存在中钢设备需进一步计提减值的风险。
(九)资产交割日不确定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注入资产和置出资产交割的前提条件包括:本次交易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和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等。截至本交易报告书摘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还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等。中国证监会核准至完成资产交割,还需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因此,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日具有不确定性。
(十)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风险
本次交易拟注入资产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工程技术服务和设备集成及备品备件供应服务与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紧密相关,受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城市化进程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与国民经济发展周期呈正相关关系。
受次债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影响,全球经济增速放缓,中国经济也受到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周期的不同阶段、宏观经济的发展速度直接影响国家在钢铁等行业的投入以及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全球经济的增速放缓与复苏的延迟,也将影响国际工程项目的开展。工程承包业务新增合同金额及设备集成及备品备件供应业务销售金额可能受国内外需求和投资规模周期性下降影响而有所降低。
(十一)总承包业务中设备、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本次交易拟注入资产在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时,需按业主的要求采购设备、建筑材料等。近年来,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设备、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价格均存在一定的波动;未来相关上游产品存在价格上扬的压力。
虽然本次交易拟注入资产近年来不断巩固和强化在资源整合和项目执行领域的优势,提高公司在商业谈判时的议价能力,不断加强分包商管理能力,与业主和分包商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减小自身面临的风险敞口,但是,由于中钢设备与业主所签署的大部分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如果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可能无法将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完全转移;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成本,则可能造成项目盈利减少甚至亏损。
(十二)注入资产涉及诉讼的风险
本次拟注入资产中钢设备下属子公司中钢设计院涉及5起未结诉讼,诉讼具体情况请见“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二、注入资产情况 / (十)中钢设备的诉讼情况”。虽然根据《重组协议》,资产交割日后,中钢股份因涉及置出资产的诉讼而产生的损失,本公司无需承担;本公司因资产交割日前经营、拥有或使用注入资产或相关业务而产生的诉讼,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将足额赔偿本公司因该等诉讼或仲裁所蒙受的损失,中钢设备的资产和盈利不因上述诉讼而受到损失,但仍然存在如中钢设备在上述诉讼中败诉而承担赔偿责任,中钢股份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及时、足额赔偿的风险。
(十三)财务风险
本次重组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变更为以工程总承包为主的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和以机电设备及备品备件贸易为主的设备集成及备品备件供应服务业务,主要经营实体为中钢设备。本次重组完成后,如不考虑配套融资,本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为85.50%,资产负债率高于重组前该指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也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同时,本公司流动比率为1.11,速动比率为0.8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优于重组前同类指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基本一致。上述指标表明,中钢设备的财务杠杆率要高于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虽然短期偿债能力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但长期偿债能力因其资本规模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而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本公司亟需利用上市公司平台为新的主营业务筹集到其发展所必须的资金,以降低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长期偿债财务风险。
为提高重组后新注入资产的绩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采用询价方式向其他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预计11.71亿。本次配套融资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资本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资金实力亦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公司增强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降低财务风险,包括:(1)充分发挥中钢设备所从事业务的特殊性、其在行业内的优势竞争地位,以及重组完成后盈利能力大幅提高、拥有稳定的经营现金流定等特点,不断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大自身经营积累;(2)进一步完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加大债权的清收和结算力度;(3)重组后中钢吉炭的偿债能力实际得到较大的提升,通过与银行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充分利用银行授信。通过实施上述措施,能够有效降低本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
中天运认为:通过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负债率将下降,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降低财务风险。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得到较大幅度提升,实施上述措施有利于降低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通过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能够有效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重组完成后,考虑到中钢吉炭重组后的主要资产中钢设备从事业务的特殊性、其在行业内的优势竞争地位,以及盈利能力有望大幅提高和经营现金流保持稳定,中钢吉炭的偿债能力实际得到较大的提升,财务风险有所下降;中钢设备也已针对自身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问题,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解决措施,有利于降低其面临的财务风险。
十、本次重组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如果(1)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2013年11月,本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通知,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本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
暂停审核后,本公司及相关方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经核查,下列人员或机构均未收到因涉及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或调查的通知,包括:(1)中钢吉炭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中钢吉炭控股股东中钢集团及其高级管理人员;(3)本次交易对方中钢股份、中钢资产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本次重组拟注入企业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5)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6)第1项至第5项所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7)中钢吉炭、中钢股份、中钢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
2014年2月,本公司接中国证监会通知,恢复审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释义
在本交易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交易报告书摘要 | 指 |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
中钢吉炭、本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
中钢集团 | 指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中钢股份 | 指 |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
中钢资产 | 指 | 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中钢设备 | 指 |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其前身为中钢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由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对方 | 指 | 中钢股份、中钢资产 |
交易各方 | 指 | 中钢吉炭、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 |
本次交易 | 指 |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 | 指 |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重大资产置换、本次重大资产置换 | 指 | 中钢吉炭以全部资产和负债与中钢股份所持有的中钢设备99%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指 | 中钢吉炭向中钢股份发行股份购买置入资产交易价格高于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中钢吉炭向中钢资产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钢设备1%股权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本次重组完成后,以询价发行方式按不低于8.80元/股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规模的25% |
置出资产 | 指 | 中钢吉炭全部资产和负债 |
置入资产 | 指 | 中钢股份持有的中钢设备99%股权 |
置换差额 | 指 | 置入资产交易价格高于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 |
注入资产 | 指 | 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持有的中钢设备100%股权 |
交易标的 | 指 | 置出资产和注入资产的全称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登记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吉林省国资委 | 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发改委 | 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住建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工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工商总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
《重组协议》 | 指 | 交易各方签署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 指 | 交易各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交割日 | 指 | 交易各方完成资产交割之当日,该日期由交易各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另行协商确定 |
交易基准日 | 指 | 2012年12月31日 |
损益归属期 | 指 | 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资产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 |
瑞银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嘉源律师 | 指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中天和、评估机构 | 指 | 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中天运 | 指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更名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致同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瑞岳华 | 指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企华 | 指 | 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吉林炭素 | 指 |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原名;2006年更名为“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
吉炭集团 | 指 |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为吉林炭素总厂,是本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
松炭公司 | 指 | 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
炭纤维公司 | 指 | 吉林市神舟炭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
特炭公司 | 指 | 吉林市高科特种炭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进出口公司 | 指 | 吉林炭素进出口公司 |
吉炭有限 | 指 | 吉林炭素有限公司 |
江碳公司 | 指 | 中钢集团江城碳纤维有限公司,截至本交易日报告书出具日已更名为吉林方大江城碳纤维有限公司 |
中钢吉铁 | 指 | 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
中钢马矿院 | 指 |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
马矿院工程公司 | 指 |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
中钢设计院 | 指 | 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石家庄分院、中钢石家庄院 | 指 | 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石家庄设计院,截至本交易日报告书出具日已分立为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武汉分院 | 指 | 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设计院 |
中钢天澄 | 指 | 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国冶锐诚 | 指 | 北京国冶锐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佰能电气 | 指 | 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柳州佰能 | 指 | 柳州市佰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佰能电气全资子公司 |
中鼎泰克 | 指 | 北京中鼎泰克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
中钢巴西 | 指 | 中钢巴西有限公司 |
中钢招标 | 指 |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中钢安环院 | 指 |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瑞银证券出具的《关于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置出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中天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3号) |
注入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中天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2号) |
置出资产审计报告 | 指 | 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3)第110ZA1170号、致同审字(2014)第110ZA0184号) |
注入资产审计报告 | 指 | 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14]审字第90141号) |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 指 | 中天运出具的中钢设备《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天运[2014]普字第 90127号) |
备考审计报告 | 指 | 中天运出具的中钢吉炭《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天运[2014]普字第90125号) |
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 指 | 中天运出具的中钢吉炭《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天运[2014]普字第 90126号) |
CuDeco公司 | 指 | CuDeco Ltd.,一家在澳大利亚交易所上市的矿业公司,是澳大利亚ASX 200指数成分股 |
澳大利亚 | 指 | 澳大利亚联邦 |
沙特 | 指 | 沙特阿拉伯王国 |
炭素 | 指 | 高纯度优质无烟煤经过深加工而得到的一种耗材物质,炭素制品按产品用途分为石墨电极类、炭块类、石墨阳极类、炭电极类、糊类、电炭类等,主要用于金属冶炼行业 |
特殊钢 | 指 | 除普通非合金结构钢外的其他钢,包括优质钢与各种合金钢 |
“十二五”规划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
“十二五”期间 | 指 | 2011年至2015年 |
ISO9001 | 指 | ISO9000族标准所包括的一组质量管理体系核心标准之一,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 |
ISO14001 | 指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代号,ISO14000系列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
OHSAS18001 | 指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由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V) 等13个组织于1999年联合推出的国际性标准 |
Metal Bulletin | 指 | 提供有色金属和钢铁市场行情资讯以及统计的数据服务商 |
工程总承包 | 指 | 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
EPC总承包 | 指 |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 |
BOT | 指 | 建设-经营-移交,即业主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签约企业承担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回业主 |
勘察 | 指 | 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察、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
设计 | 指 | 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
监理 | 指 | 已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指定,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的活动 |
焦化 | 指 | 以煤为原料、经焦炉及后续煤气净化和精制工序生产出焦炭和煤化工产品的过程 |
烧结 | 指 | 将粉状或细料状含铁物料和熔剂均匀混合,经烧结机烧成块矿的过程,所得的烧结矿是高炉炼铁的主要原料 |
球团 | 指 | 将粉矿加适量的水分和粘结剂制成粘度均匀、具有足够强度的生球,经干燥、预热后在氧化气氛中焙烧,使生球结团,形成球团矿,是钢铁工业中重要的粉矿造块的方法之一 |
高炉 | 指 | 横断面为圆形的炼铁竖炉 |
转炉 | 指 | 炉体可转动,用于顶吹或顶底复合吹炼的冶金炉 |
电炉 | 指 | 一种利用电极电弧的高温供热的冶金炉,在冶金工业上主要用于钢铁、铁合金、有色金属等的熔炼、加热和热处理 |
连铸 | 指 | 把钢水不经过模铸直接浇注成形的技术。与传统的模铸法相比,连铸技术具有大幅提高金属收得率和铸坯质量,节约能源等显著优势 |
热连轧 | 指 | 金属在轧制过程中,其终轧温度在再结晶温度以上的连续轧制方式 |
冷连轧 | 指 | 金属在轧制过程中,其终轧温度在其再结晶温度以下的连续轧制方式 |
中板轧机 | 指 | 一种用于轧制中厚度钢板的轧机,所生产的钢板厚度一般在4~60毫米范围之内,典型的是四辊可逆式轧机 |
型钢轧机 | 指 | 一种专门用于轧制各种形状断面型材所用的轧机 |
棒线材轧机 | 指 | 一种通过旋转的轧辊改变方坯的形状和尺寸,轧制出棒材或线材产品的轧机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本交易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评估报告涉及的账面值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母公司口径,与经审计财务报表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引起。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本公司是国内集石墨电极、石墨阳极、炭块、特种炭制品、炭纤维制品生产为一体的综合性石墨、炭素研发、生产企业。近年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不景气、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并持续低迷、炭素行业无序竞争以及历史包袱沉重、自身竞争力不强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中钢吉炭生产经营困难,2012年度亏损17,997.05万元,2013年度亏损39,783.50万元。
本次拟注入资产中钢设备为中国冶金工程行业龙头企业之一,拥有国家甲级机电设备成套、国家甲级设备监理、工程设计(冶金行业甲级、建筑行业甲级、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专业甲级、环境工程甲级、建材行业专业乙级)、工程咨询(钢铁、建筑、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甲级、通信信息、市政公用工程、火电、有色冶金乙级)、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等一系列业务资质,通过了ISO9001、ISO14001和OHSAS18001认证,拥有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及产品。2012年度和2013年度,中钢设备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95,322.67万元和946,634.9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0,511.02万元和36,215.61万元 。
为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本次资产重组置出中钢吉炭全部资产及负债,注入中钢设备100%股权,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转型,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工程技术服务和设备集成及备品备件供应业务的综合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天运出具的中天运[2014]普字第90125号《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备考每股收益将达到0.60元和0.71元,较上市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实际每股收益-0.64元和-1.41元有大幅提升。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将显著增强,有利于切实保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摆脱经营困境、改善经营状况、维护股东利益,本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概述如下:
(一)重大资产置换
本公司拟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中钢股份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持有的中钢设备99%股权(作为置入资产)进行置换。交易价格以201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值为准。
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12月31日,注入资产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186,528.34万元,收益法评估值为351,573.12万元,以收益法确定最终注入资产的评估结果;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按注入资产评估值确定,即348,057.39万元。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3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12月31日,置出资产以资产基础法确定的评估值为149,440.29万元;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按置出资产评估值确定,即149,440.29万元。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中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为198,617.10万元。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公司拟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8.80元/股的发行价格,向中钢股份发行22,570.12万股股票购买其拥有的置换差额;同时,向中钢资产发行399.51万股股票作为对价,购买其持有的中钢设备的1%股权;中钢设备1%股权的交易价格按注入资产的资产评估值确定,即3,515.73万元。
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整体交易方案,两者同时生效,互为前提,组合操作。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中钢设备100%的股权。
(三)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重组后新注入资产的绩效,本公司拟以不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8.80元/股的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向其他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预计11.71亿,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按发行底价8.80元/股测算,发行股份不超过13,306.82万股。所募资金拟用于以下用途:(1)9.71亿元将用于开展霍邱铁矿深加工煤气余热发电EPC总承包项目、霍邱铁矿深加工项目空分工程BOT项目等总承包项目;(2)2.00亿元将用于中钢设备信息化建设项目,以提高公司经营能力、提高本次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分别定价,为两次发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不包括中钢集团、中钢股份及其控制的关联人。本公司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与前述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互为前提,最终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置出原有的石墨、炭素研发、生产业务,并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主营业务变更为工程技术服务和设备集成及备品备件供应业务。中钢设备的工程技术服务和设备集成及备品备件供应相关业务具有良好的历史经营业绩和较好的盈利前景。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由于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价格、数量和发行对象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本交易报告书摘要所披露的重组后股权结构均未考虑以询价方式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
三、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一)置出资产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3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中钢吉炭在持续经营情况下,净资产账面价值97,208.35万元,以资产基础法确定的评估价值为149,440.29万元,增值额为52,231.94万元,增值率为53.73%。
(二)注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中钢设备在持续经营情况下,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值 | 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 |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
总资产 | 807,717.34 | - | - | - | 886,172.41 | 78,455.07 | 9.71% |
负债 | 699,644.07 | - | - | - | 699,644.07 | 0.00 | 0.00% |
股东权益 | 108,073.27 | 351,573.12 | 243,499.85 | 225.31% | 186,528.34 | 78,455.07 | 72.59% |
考虑注入资产的业务模式、资本规模和资本结构,为更加准确地反映注入资产的价值,注入资产的评估价值选择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三)评估备案情况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置出资产、注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已于2013年7月30日完成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备案并分别取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130052号、20130051号)。
(四)标的资产的补充评估情况
鉴于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和注入资产以201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验证标的资产自2012年12月31日以来是否发生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变化,中天和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补充评估。
根据中天和资产[2014]评字第90004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钢吉炭在持续经营情况下,净资产账面价值56,539.98万元,评估价值为106,989.85万元,增值额50,449.87万元,增值率89.23%。
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4]评字第90005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钢设备在持续经营情况下,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值 | 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 |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
总资产 | 857,186.86 | - | - | - | 937,344.63 | 80,157.77 | 9.35% |
负债 | 719,123.48 | - | - | - | 719,123.48 | 0.00 | 0.00% |
股东权益 | 138,063.38 | 386,903.85 | 248,840.47 | 180.24% | 218,221.15 | 80,157.77 | 58.06% |
考虑注入资产的业务模式、资本规模和资本结构,为更加准确地反映注入资产的价值,注入资产的评估价值选择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拟置出资产评估值为106,989.85万元,比2012年12月31日评估值减少42,450.44万元;拟注入资产评估值为386,903.85万元,比2012年12月31日评估值增加35,330.73万元。拟注入资产评估值与拟置出资产评估值的差额增加77,781.17万元。经公司董事会确认,拟置出资产和拟注入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本次交易仍以2012年12月31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四、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数量及锁定期安排
(一)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中钢吉炭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1、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即8.80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 ÷(1+N);
除权、除息同时进行:P1=(P0-D)÷(1+N)。
2、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80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发行价格将由本公司的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底价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 ÷(1+N);
除权、除息同时进行:P1=(P0-D)÷(1+N)。
(二)发行股票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置入资产(中钢设备99%股权)大于置出资产(中钢吉炭全部资产和负债)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为198,617.10万元,以8.80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公司用以向中钢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22,570.12万股。
中钢资产持有的中钢设备1%股权的评估值为3,515.73万元,以8.80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公司用以向中钢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399.51万股。
最终发行数量以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额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及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公式见上述。
2、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
本公司将以询价方式向除中钢集团和中钢股份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预计11.71亿,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按发行底价8.80元/股测算,发行股份不超过13,306.82万股。发行价格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发行底价及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公式见上述。
3、零股处理方案
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到个位。若依据计算公司确定的发行股份的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其中不足一股的余额由中钢吉炭以现金分别向中钢股份、中钢资产支付。
(三)锁定期安排
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承诺本次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自上述36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公司股票,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一)中钢吉炭的决策过程
2013年8月13日,本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与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签订了《重组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重组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3年9月12日,本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关联股东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14年4月8日,本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与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中钢股份的决策过程
2013年5月20日,中钢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三)中钢资产的决策过程
2013年5月20日,中钢集团作为中钢资产的唯一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中钢资产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交易其他已获得的授权、核准、同意和备案
2013年6月21日,本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
2013年7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对交易标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2013年8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837号),原则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总体方案。
本公司已取得相关控股、参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函。
(五)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重组尚需取得如下授权和批准:
1、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2、本次交易获得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钢集团持有中钢吉炭13,102.55万股股份,占中钢吉炭总股本的46.32%,为中钢吉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对方为中钢股份及中钢资产。中钢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中钢股份100%的股权,并直接持有中钢资产100%的股权。
交易对方中钢股份及中钢资产均为中钢吉炭关联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及中天运出具的中天运[2014]审字第90141号《审计报告》,本次注入资产的资产总额以资产总额及交易金额孰高计算为1,044,206.27万元,资产净额以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孰高计算为351,573.12万元,营业收入为946,634.98万元;根据致同出具的致同审字(2014)第110ZA0184号《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净资产额分别为211,291.55万元、143,622.96万元和37,285.39万元。
注入资产、置出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占中钢吉炭201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的比例均超过50%,且超过5,000万元,并涉及上市公司置出全部资产及负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八、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借壳重组须‘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其中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2005年12月1日,中钢集团与吉林省国资委、吉炭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吉炭集团以2.735元/股向中钢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吉林炭素15,018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吉林炭素总股本的53.09%)。该次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已于2005年12月5日获得吉林省国资委“吉国发产权[2005]356号”文件的批复,并于2005年12月27日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5]1578号”文件的批准。2006年5月17日,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在深圳证券登记分公司办理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中钢集团,此为中钢集团首次取得中钢吉炭控制权。中钢吉炭2005年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57,365.16万元,本次交易注入资产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044,206.27万元,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00%;中钢吉炭本次购买的中钢设备100%股权,中钢设备持续经营时间超过3年以上;2012年和201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计算)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关于借壳新规持续经营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九、置出、注入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一)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办理中钢吉炭现有员工的劳动和社保关系转移工作,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员工由本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吉炭有限接收,并将于资产交割日随吉炭有限一并由中钢股份接收。
2013年6月21日,中钢吉炭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中钢吉炭不承担本次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支出,将由中钢集团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
(二)与注入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注入资产为一家合法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此不存在人员换聘用签合同情况。根据中钢设备已经获取的有关部门证明文件,不存在欠付职工工资和社保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经核查,置出资产所相关的人员将由中钢股份承接,中钢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承担该等职工安置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中钢吉炭不承担相关支付责任;注入资产所相关的人员因劳动雇佣关系不变,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中钢设备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其所雇佣的员工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及时、足额支付了员工工资,不存在该等潜在支付义务,同时,中钢设备已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了员工身份转变,不存在离退休、内退人员等三类人员安置问题。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inosteel Jilin Carbon Co., Ltd. |
注册地址: | 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街9号 |
主要办公地点: | 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街9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光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注册资本: | 28,290万元 |
实收资本: | 28,29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3年3月30日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上市日期: | 1999年3月12日 |
股票简称: | *ST吉炭 |
股票代码: | 000928 |
董事会秘书: | 王晓影 |
联系电话: | (0432)6274 9800 |
联系传真: | (0432)6274 9800 |
公司网址: | www.jlts.cn |
邮政编码: | 132002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220000000000752 |
税务登记证号: | 吉税字220202124539630号 |
(下转B42版)
交易对方 | 交易对方住所(通讯地址) |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19层 |
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20层 |
独立财务顾问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