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4-003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73号)核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采用公开募集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1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20元。截止2014年6月26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1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794,22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信息披露、登记托管等发行费用45,171,3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9,048,7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2014]020005号验资报告。2014年7月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2014年5月29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14年7月8日取得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530000100018401)。变更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如下:
注册号:530000100018401
名称: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821号
法定代表人:阮鸿献
注册资本:26030万元整 (原:壹亿玖仟伍佰贰拾万元正)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8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不含血液制品、不含疫苗)、化学原料药;Ⅰ、Ⅱ、Ⅲ类医疗器械(凭许可证经营);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和卫生用品的销售;通讯产品配件、充值卡、续费卡的销售;冷冻(藏)食品、保健食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锈钢制品、五金交电、橡胶及制品、塑料及制品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皮革制品、工艺美术品、家俱及办公用品、彩扩服务及摄影器材、胶卷、副食品、酒、糖、茶、食用盐、图书、报刊的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果品、花卉的零售;企业管理;受委托代收费;验配眼镜,眼镜的销售;房屋租赁,其他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含药品和医疗器械内容;农副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备查文件:《营业执照副本》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9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4-004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连续两个交易日(2014年7月8日、2014年7月9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及现场问询的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1、公司发行上市过程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发布的《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所列示的各项风险因素:
(1)门店租赁房产成本上升风险
随着近几年来全国房价的不断上涨,房屋的租赁价格也在不断上涨,将给公司带来营业场所租金成本提高的风险。公司2011年、2012年及2013年的租赁费支出分别为18,997.14万元、22,904.45万元、29,944.87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6%、8.06%、8.44%;其中门店租赁费支出在公司租赁费总支出中占比较大且不断增长,2011年、2012年及2013年分别为18,453.73万元、22,426.28万元、29,444.54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2%、7.89%、8.30%。公司门店租赁费支出逐年提高的原因一方面是公司连锁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报告期内净增加门店数达到了1,080家;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租金上涨所致,报告期内,公司门店平均租金2011年为883元/平米, 2012年为926元/平米,2013年为1,004元/平米。
(2)药品降价风险
近年来,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多次调控,对药品零售价格的上限实施限制,对超过限价售药企业进行处罚。大幅度的降价措施,进一步压缩了药品流通企业的利润空间。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排除进一步扩大限价范围、增大限价幅度的可能性。公司虽然建有较为完备的区域营销网络,对上游供货商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能够通过降低进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身利益,但仍存在因国家进一步限制药品价格,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3)连锁门店的管理风险
近年来,公司的营销网络从原来的云南省逐渐扩张到四川、广西、贵州、重庆、山西等地,门店数截至2013年12月31日达到2,389家,销售区域的扩大,门店数量的增加,给公司的门店管理带来压力,具体包括选址、配送、资金调度、营销和人员等。尽管公司近几年大力建设信息系统,在各省级区域建立物流基地,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以提高连锁门店的管理能力,但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的管理能力以及配套能力都要适应门店的增长,这会给公司的管理带来一定的压力。如果管理能力不能达到要求,将会出现销售下降、品牌弱化、供货体系紊乱等问题,从而导致经营利润的降低。
此外,虽然公司一贯秉承守法合规经营的原则,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较为有效的控制,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仍存在公司或连锁门店未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可能性,公司存在因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而导致生产经营遭受损失的管理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因违规经营曾受到过多笔行政处罚,涉及药监、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税务等行政部门,2011年、2012年及2013年,处罚金额分别为29.43万元、8.53万元、4.17万元,合计处罚金额42.13万元。其中单笔万元以上处罚4笔,涉及药品质量、超范围经营以及营销活动不规范等原因。上述处罚经相关主管机关认定为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处罚金额相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药品安全风险
公司所处的医药流通行业对药品安全的要求非常高,如果质量控制的某个环节出现疏忽,影响药品安全,本公司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对本公司的品牌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药品安全的风险。
自公司成立以来,对所有销售药品质量均有严格的把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了《供应商评审管理办法》、《三级质量管理办法》、《质检抽(送)样管理办法》、《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等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制度,通过了GSP、GMP的认证,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所生产、采购药品均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报告期内,未出现重大药品质量问题。但公司在对所采购药品进行质检时,因无法实现全检,故在经营中仍存在药品安全的风险。
(5)净资产收益率下降、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2013年、2012年及201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5.47%、24.82%、23.92%;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1.21元、0.91元、0.68元。此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及总股本规模较发行前将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会有所下降,每股收益将会被摊薄,存在由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及每股收益被摊薄而导致的相关风险。
(6)大股东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阮鸿献、刘琼夫妇目前持有13,566.4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数的69.50%,占公司发行后股本总数的52.12%,尽管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且阮鸿献、刘琼夫妇做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但是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和管理职能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等方面进行控制,不恰当地影响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