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17 股票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4-017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6日
● 除息日:2014年7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5月22日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数4,933,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含税)现金股息,共派发现金股利493,300,000元,拟分配的现金股息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为14.69%,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666,723,064.26元结转以后年度。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即先由公司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5元。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
三、利润分配相关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6日
2.除息日:2014年7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7日
四、利润分配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 公司股东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指定交易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2号(邮编:100007)
电 话:010-59765657 010-59765697
传 真:010-59765659
七、备查文件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