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64 股票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4-026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7月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7月9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由公司董事长杨从登先生召集并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温州民营银行的议案》。
1、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推荐,公司作为设立温州民营银行(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名为准)的两个主要发起股东之一;
2、公司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含5亿元);
本议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公告事项所涉及有关内容尚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在材料申报、审批乃至最终核准的过程中仍可能进行调整,因此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第18号文、国资委2013第76号文等文件精神的要求,不宜在企业兼职(任职),因此端小平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端小平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该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详见2014年7月4日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现公司董事会提名潘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独立意见,详见2014年7月10日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徐淑媛女士、吴庆治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独立意见,详见2014年7月10日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9日
个人简历:
徐淑媛 女 1968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教授级高工、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曾任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公司尼龙厂生产副厂长兼安全总监,现任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吴庆治 男 1977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9年进入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曾任工厂厂长、质量技术部部长。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潘彬 男 1969年11月出生,曾任湘潭大学教授,现任湖南大学教授、会计系主任,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代码:002064 公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4-027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端小平先生由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端小平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经董事会提名,潘彬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认真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及《公司章程》第95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徐淑媛女士、吴庆治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经审阅上述人员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建平、刘学、端小平
2014年7月9日
公司代码:002064 公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4-028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 潘彬 为浙江华峰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 未出席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