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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4-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4-19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7月4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7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五)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代威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需对《公司章程》第1.6条款和第3.1.6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投票结果为7票赞成,O票反对,O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4-20号《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二)审议《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协议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投票结果为7票赞成,O票反对,O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4-21号《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4-20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3】1554号《关于核准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4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400,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均为人民币1,464,328,399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于2014年6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

      一、原1.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4,328,399元。

      变更后为:1.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64,328,399元。

      二、原3.1.6 公司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64,328,39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1,064,328,399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变更后为:3.1.6 公司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64,328,39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40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1,064,328,399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及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延期十二个月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以及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无需再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4-21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54号《关于核准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14年6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1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00,000,000股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4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7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101,175.8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3,898,824.18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通过在协议银行设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近日,公司分别与协议银行及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协议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瑞信方正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瑞信方正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协议银行应当配合瑞信方正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授权瑞信方正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公司应严格按照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公开披露文件的承诺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六、瑞信方正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瑞信方正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本协议自公司、协议银行、瑞信方正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瑞信方正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终止。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