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编号:临2014—014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稅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稅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19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 月16 日
●除息日:2014 年 7月1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 7 月1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2014-012号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7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2亿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2元(税前),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税前)10,400,000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由本公司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1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 年 7月16 日
2、除息日:2014 年 7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7 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证券处
地 址: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
咨询电话:024-56676495
传 真:024-56676495
联 系 人:赵越
七、备查文件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7 月11日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编号:临2014—015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在2014年7月8日至1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作如下说明和提示:
一、经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经公司咨询控股股东,截至目前,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向特定对象披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和价格敏感信息,亦无对抚顺特钢股票价格波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未来三个月内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三、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境内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登载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说明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