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ST钢构 公告编号:临2014-026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和解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后和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2,296,444.49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该诉讼涉及的内容及金额为公司在制工程项目的材料款,和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详见“2014年7月4日,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25)”。
二、和解情况
公司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虹民二(商)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上述判决)后,经充分考虑事实情况,与上海潮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潮润)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2014年7月16日之前,根据公司与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潮润就新疆项目签订的钢材供货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向上海潮润支付第一笔货款人民币16,000,000.00元,在2014年8月10日之前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16,296,444.49元,上述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32,296,444.49元,作为公司与上海潮润之间的最终和解款项。上海潮润对于上述判决确定的由公司与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负担的相关金额与公司和上海潮润双方约定的和解金额之间相差部分,放弃其权利,不再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2、公司与上海潮润之间就补充协议和上述判决再无其他争议,双方之间不会就补充协议和上述判决再提出任何主张或者请求或者诉讼等,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潮润不得向公司主张补充协议项下2013年4月30日之后的违约责任(无论利息、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任何责任)。在此情形下,双方不再对上述判决书进行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该诉讼涉及的内容及金额为公司在制工程项目的材料款,和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