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4-33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52元(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2.52元(税前)。
●按5%税率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394元;按10%税率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268元。
●A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6日(周三)
●除息日:2014年7月17日(周四)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4年7月17日(周四)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和公司网站。
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6,787,327,034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2013年度股息,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52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总额为人民币117.90亿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0.2394元;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268元。如果相关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QFII 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前述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因本次分红派息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应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52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A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6日(周三)
除息日:2014年7月17日(周四)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4年7月17日(周四)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4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具体实施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的现金股息由公司直接发放。对其余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于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6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股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2014年7月17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
电话:010-65558000
传真:010-6555080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邮政编码:100027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