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14-030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披露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4-028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阳光矿业所属铝土矿资源对外承包经营的议案》,现将义煤集团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矿业”)将所属铝土矿资源委托给河南鑫曼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曼公司”)承包经营的相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阳光矿业及铝土矿资源基本情况
阳光矿业成立于2011年6月2日,注册资本39556万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现拥有煤铝合一的采矿权(许可证号:C4100002009081110033238)。开采矿种:煤、铝土矿,矿区面积:61.7042平方公里,开采规模:45万吨/年(煤)、15万吨/年(铝土矿),有效期限:2013年9月至2029年8月。阳光矿业所属矿区内,赋存煤和铝土矿两种矿产,并分别达到工业指标要求,具有小(中)型以上矿床规模,可分别圈出矿体。
矿区平面范围内共查明十个铝土矿体,主要分布于矿区北部和西南部,资源储量554.5万吨,可采储量274.75万吨,平均品位:Al2O3 60.26%,SiO2 12.33%,A/S 4.89。
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调整)备案表》(豫国土资方案备字[2011]111号),铝土矿共设九个采区,首先开采二1煤层露头以北的一、三、四采区。一、三、四采区的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t/a,设计的一采区生产规模5万t/a,服务年限3.9年;三采区生产规模5万t/a,服务年限11.2年;四采区生产规模5万t/a,服务年限3.5年。一、三、四采区全部为地下开采,采矿方法全部选用房柱式开采。
二、鑫曼公司基本情况
鑫曼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王龙河,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渑池县坡头乡城头村,经营范围:矿山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涵洞、桥梁施工,持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河南省豫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委矿业”)为鑫曼公司实际控制人。
豫委矿业主要从事矿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豫委矿业多年经营矿山资源的开发和销售业务,在河南省渑池县与国内大型铝业企业合作开发了多个铝土矿,熟悉铝土矿开发的有关政策,在铝土矿开发、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由阳光矿业与鑫曼公司签订《铝土矿承包经营合同》,阳光矿业将矿区内的铝土矿委托鑫曼公司整体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采矿证有效期。承包经营期内,发生的各项投资和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勘探费、评审费、环保费、施工费、税金、复垦费、规费、生产过程中各项费用等)均由鑫曼公司承担。
(二)根据公司有关部门详细测算,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约定承包期内,鑫曼公司每月按实际产量,向阳光矿业缴纳20元/吨管理费,开采出的铝土矿石以市场价供应给阳光矿业指定的用户。
(三)阳光矿业依据上级批准的矿区开发规划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对矿区开发、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四)阳光矿业与鑫曼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书》,明确阳光矿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鑫曼公司向阳光矿业缴纳3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生产技术人员,接受各级安监部门及阳光矿业监督检查,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五)阳光矿业将铝土矿开发纳入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为鑫曼公司出具开工报告、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鑫曼公司负责完成相关文件在国土部门和安监部门的报备手续,并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进行施工及管理。
四、承包经营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阳光矿业铝土矿资源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该项目总投资17513.5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5401.46万元,流动资金1540.15万元,安全工程投资571.91万元。在目前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将经营权承包给鑫曼公司,由其投资开发铝土矿,可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二)阳光矿业在铝行业无人才、市场和管理优势,将铝土矿承包经营后,可突出煤炭主业优势、发挥自身特点,加快矿井建设,保证煤矿早投产、早见效。
(三)阳光矿业铝土矿位置和大小极不均匀,品位也极不稳定,且需要井工开采,在铝矿开采盈利困难的行业形势下,委托鑫曼公司经营可适当发挥其专业优势,同时阳光矿业获得20元/吨的管理费收益,可有效规避投资风险。
(四)在承包经营期间,铝土矿的相关经营活动需以阳光矿业名义开展,阳光矿业在法律上仍然是铝土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因此,鑫曼公司在铝土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主体责任或将给阳光矿业带来影响。阳光矿业将通过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来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