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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2014-024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0.08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0.072元。

      ●股权登记日: 2014年7月17日

      ●除权(除息)日: 2014年7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年7月18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2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522,241,7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1,779,339.12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7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8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如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元。

      4、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5、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21)62785521 (021)62789999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1日